行業觀察:方便面漲價再度呼喚反壟斷法
2007-08-09 09:36
行業分析
國家發改委已于7月31日正式發出通知,強調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提出經營者或者行業組織不得以會議紀要、協調價格、價格聯盟等形式串通定價、聯合提價。要嚴肅查處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關于方便面漲價的爭論似乎快要塵埃落定,爭論對這種協調一致的漲價是“價格聯盟”、“卡特爾”的認識是一致的,但對它們的危害性的認識仍然不足。
筆者認為,方便面漲價和此前“彩電限價聯盟”、“民航機票限折令”等等此類壟斷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對這種協調一致的價格聯盟的反市場性的認識不足和反壟斷法的尚付闕如是其根本原因。
市場經濟的精髓在于自由競爭,市場通過自由競爭釋放的價格信息使資源配置達到最佳狀態。美國經濟學家曼昆說:“在任何一種經濟制度中,資源都要配置到競爭性用途中。市場經濟利用供給和需求的力量來實現這個目標。供給與需求共同決定了經濟中許多不同物品與勞務的價格;價格又是指導資源配置的信號。”“如果一個人從未見過市場經濟的運行,這整個思想看來是荒謬的。經濟是一大群從事許多相互依存的活動的人。什么因素使分散決策免于陷入混亂呢?用什么來協調千百萬有不同能力與欲望的人的行動呢?用什么來保證需要做到的在實際上也實現了呢?用一個詞回答就是價格。”由此足見價格在競爭市場中的重要作用。作為供給的提供者——經營者通過價格信息調整競爭策略,同時價格也是經營者的競爭利器,并且在競爭策略中,價格競爭首當其沖。為了占有市場獲取利潤,經營者不斷地調低自己的產品價格。
隨著競爭的加劇,競爭者面臨的來自于市場的價格壓力越來越大以至于無利可圖。為了回避壓力,現代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這樣描述經營者:“同行的經營者們很少聚到一起,即使為行樂和消遣,其談話也是以共謀損害大眾或者以某種陰謀詭計抬高價格而告終。” 這就是價格聯盟,也叫價格卡特爾。
價格卡特爾的危害在于它嚴重扭曲了正常的價格信息,使競爭難以自由進行。經營者通過它掠取了超過正常競爭水平的利潤,嚴重地損害消費者福利。可以說,它動搖了市場經濟的基石。盡管價格聯盟不易執行而可能最終瓦解,但它的反市場性是毋庸質疑的,因為這無疑將鼓勵助長經營者串通一氣集中掠奪“撈一票”。正因如此,禁止價格卡特爾等壟斷行為的反壟斷法被稱之為“自由經濟的大憲章”。
價格卡特爾在反壟斷法上被作為限制競爭協議的一種對待,對限制競爭協議的禁止性規定在反壟斷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反壟斷法的支柱內容之一。限制競爭協議歷來被反壟斷法嚴厲禁止,例如2007年1月份,歐盟競爭委員會以反壟斷法為依據,對涉嫌建立電氣設備價格“卡特爾”的西門子等10家企業處以總額高達7.507億歐元(9.77億美元)這一歐盟反壟斷史上最高記錄的罰款。再如,2007年4月份,歐盟競爭委員會宣布對喜力啤酒等3家荷蘭釀酒公司因結成非法“卡特爾”以操控荷蘭啤酒市場價格,被處以總額約2.74億歐元的罰款。其中,喜力公司被處以2.19億歐元罰款。在美國,謝爾曼法(反壟斷法案之一)將價格卡特爾作為刑事犯罪予以追究。
反觀我國立法,現行規制價格卡特爾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價格法》和《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其中《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了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方式,這些措施有隔靴搔癢之嫌,不足以制裁和威懾價格卡特爾,而且前述法律的可操作性差。無怪乎云南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導師徐光遠教授說“中國的企業膽子太大!”
在方便面漲價前的2007年6月21日中國奶業協會年會上,14家乳品企業共同形成并發布的“乳品企業自律南京宣言”,這不是一個“乳業卡特爾”嗎?不知明天早上醒來的時候“柴業協會”會不會宣布統一將每斤木柴的價格提高1.5元?
筆者認為,方便面漲價和此前“彩電限價聯盟”、“民航機票限折令”等等此類壟斷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對這種協調一致的價格聯盟的反市場性的認識不足和反壟斷法的尚付闕如是其根本原因。
市場經濟的精髓在于自由競爭,市場通過自由競爭釋放的價格信息使資源配置達到最佳狀態。美國經濟學家曼昆說:“在任何一種經濟制度中,資源都要配置到競爭性用途中。市場經濟利用供給和需求的力量來實現這個目標。供給與需求共同決定了經濟中許多不同物品與勞務的價格;價格又是指導資源配置的信號。”“如果一個人從未見過市場經濟的運行,這整個思想看來是荒謬的。經濟是一大群從事許多相互依存的活動的人。什么因素使分散決策免于陷入混亂呢?用什么來協調千百萬有不同能力與欲望的人的行動呢?用什么來保證需要做到的在實際上也實現了呢?用一個詞回答就是價格。”由此足見價格在競爭市場中的重要作用。作為供給的提供者——經營者通過價格信息調整競爭策略,同時價格也是經營者的競爭利器,并且在競爭策略中,價格競爭首當其沖。為了占有市場獲取利潤,經營者不斷地調低自己的產品價格。
隨著競爭的加劇,競爭者面臨的來自于市場的價格壓力越來越大以至于無利可圖。為了回避壓力,現代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這樣描述經營者:“同行的經營者們很少聚到一起,即使為行樂和消遣,其談話也是以共謀損害大眾或者以某種陰謀詭計抬高價格而告終。” 這就是價格聯盟,也叫價格卡特爾。
價格卡特爾的危害在于它嚴重扭曲了正常的價格信息,使競爭難以自由進行。經營者通過它掠取了超過正常競爭水平的利潤,嚴重地損害消費者福利。可以說,它動搖了市場經濟的基石。盡管價格聯盟不易執行而可能最終瓦解,但它的反市場性是毋庸質疑的,因為這無疑將鼓勵助長經營者串通一氣集中掠奪“撈一票”。正因如此,禁止價格卡特爾等壟斷行為的反壟斷法被稱之為“自由經濟的大憲章”。
價格卡特爾在反壟斷法上被作為限制競爭協議的一種對待,對限制競爭協議的禁止性規定在反壟斷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反壟斷法的支柱內容之一。限制競爭協議歷來被反壟斷法嚴厲禁止,例如2007年1月份,歐盟競爭委員會以反壟斷法為依據,對涉嫌建立電氣設備價格“卡特爾”的西門子等10家企業處以總額高達7.507億歐元(9.77億美元)這一歐盟反壟斷史上最高記錄的罰款。再如,2007年4月份,歐盟競爭委員會宣布對喜力啤酒等3家荷蘭釀酒公司因結成非法“卡特爾”以操控荷蘭啤酒市場價格,被處以總額約2.74億歐元的罰款。其中,喜力公司被處以2.19億歐元罰款。在美國,謝爾曼法(反壟斷法案之一)將價格卡特爾作為刑事犯罪予以追究。
反觀我國立法,現行規制價格卡特爾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價格法》和《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其中《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了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方式,這些措施有隔靴搔癢之嫌,不足以制裁和威懾價格卡特爾,而且前述法律的可操作性差。無怪乎云南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導師徐光遠教授說“中國的企業膽子太大!”
在方便面漲價前的2007年6月21日中國奶業協會年會上,14家乳品企業共同形成并發布的“乳品企業自律南京宣言”,這不是一個“乳業卡特爾”嗎?不知明天早上醒來的時候“柴業協會”會不會宣布統一將每斤木柴的價格提高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