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單獨對保健食品進行立法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鄭奎城說,保健食品既不同于傳統食品,又不同于藥品,修訂草案附則中對食品進行了定義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鄭奎城說,保健食品既不同于傳統食品,又不同于藥品,修訂草案附則中對食品進行了定義,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不是傳統的食品,也不是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這里面就存在一個盲區。現在保健食品的產業越來越大,生產的品種也越來越多,質量良莠不齊,有質量好的,也有質量差的,質量怎么管理,生產、消費、流通由哪個部門監管,應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督總局監管,應逐步研究保健食品安全法,建立相應的制度法則。建議對保健食品進行立法,明確監管。
修訂草案規定,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對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過國家標準、規范等通用要求進行評價的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實行備案管理,具體目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其他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行備案管理。
周天鴻委員說,建議在上述規定中增加規定,進口的保健食品標簽上注明的功能和成分應與原來產地的一致。因為現在在一些發達國家銷售的保健食品,其標簽和功能與在中國銷售時的標簽與功能標注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