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氨酸鈉不符合標準 食品安全法怎么處罰?
首先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
首先該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因為做出不合格判定的依據一般就是國家標準。
其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因此相關管理部門應該首先責令其召回并停止經營
最后,如果當事人拒不召回、停止銷售的話,則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十)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