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小作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明確各級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企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明確各級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企業的責任,加強各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以生產、銷售為目的的小作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作坊是指有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有固定場所,以手工制作為主,配有簡易加工設備和設施生產加工食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衛生、工商、質檢、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小作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食品生產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第六條 食品安全指標包括強制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食品標識規定、定量包裝計量規定等。
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管理的產品,應符合食品衛生規范、安全生產工藝要求和相關的生產條件。
第七條 各監管部門應本著積極引導、規范生產、嚴格監管、便民服務的原則,鼓勵、支持小作坊建立誠信體系,誠信經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的行為向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實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小作坊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作坊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第十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收集到的小作坊的監督管理信息,納入小作坊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資源網絡共享。
第十一條 小作坊是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
小作坊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廠所,具有必備的生產設備,加工工藝應當合理;
(二)周圍環境無污染,25米以內不得有糞坑、坑式廁所、化學粉塵等有毒有害污染源;
(三)具備基本的清洗、消毒、防腐、防塵、防蠅、防鼠等衛生設施;
(四)從業人員熟練掌握食品安全常識和法律法規要求,經健康體檢并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五)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原料、輔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與食品接觸的工具、設備和容器等應當持續保持干凈、衛生;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第十二條 小作坊加工食品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進行生產,并到當地質監部門依法備案。
第十三條 小作坊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二)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非食品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四)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
(六)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八)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保鮮劑、防腐劑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取得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小作坊應當公開向社會承諾,承諾書內容包括:
(一)生產加工環境、生產條件、從業人員等達到基本的食品質量安全衛生要求;
(二)生產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原輔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三)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不偷工減料、不摻雜使假、不以假充真;
(四)不偽造食品標識,不冒用質量標志,不標虛假生產日期。
第十五條 小作坊應當建立臺賬,保存進貨、生產和銷售記錄,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臺賬保留期限為二年。
第十六條 小作坊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應驗明、索取合格證明,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向所在地質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小作坊生產食品,如發現存在有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不安全食品。
第十八條 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臨時性生產的,在開業、歇業時應向當地質監部門申報。
第十九條 根據不同類型的食品的特點及產品狀況,實行定期強制檢驗制度,重點檢驗微生物、添加劑、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小作坊名單。
第二十條 建立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預案機制,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按規定立即上報。
第二十一條 農業、衛生、質監、工商、商務等監管部門發現小作坊無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存在的其他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管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反饋移交部門。
第二條 凡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以生產、銷售為目的的小作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作坊是指有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有固定場所,以手工制作為主,配有簡易加工設備和設施生產加工食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衛生、工商、質檢、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小作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食品生產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第六條 食品安全指標包括強制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食品標識規定、定量包裝計量規定等。
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管理的產品,應符合食品衛生規范、安全生產工藝要求和相關的生產條件。
第七條 各監管部門應本著積極引導、規范生產、嚴格監管、便民服務的原則,鼓勵、支持小作坊建立誠信體系,誠信經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的行為向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實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小作坊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作坊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第十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收集到的小作坊的監督管理信息,納入小作坊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資源網絡共享。
第十一條 小作坊是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
小作坊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廠所,具有必備的生產設備,加工工藝應當合理;
(二)周圍環境無污染,25米以內不得有糞坑、坑式廁所、化學粉塵等有毒有害污染源;
(三)具備基本的清洗、消毒、防腐、防塵、防蠅、防鼠等衛生設施;
(四)從業人員熟練掌握食品安全常識和法律法規要求,經健康體檢并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五)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原料、輔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與食品接觸的工具、設備和容器等應當持續保持干凈、衛生;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第十二條 小作坊加工食品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進行生產,并到當地質監部門依法備案。
第十三條 小作坊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二)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非食品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四)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
(六)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八)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保鮮劑、防腐劑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取得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小作坊應當公開向社會承諾,承諾書內容包括:
(一)生產加工環境、生產條件、從業人員等達到基本的食品質量安全衛生要求;
(二)生產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原輔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三)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不偷工減料、不摻雜使假、不以假充真;
(四)不偽造食品標識,不冒用質量標志,不標虛假生產日期。
第十五條 小作坊應當建立臺賬,保存進貨、生產和銷售記錄,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臺賬保留期限為二年。
第十六條 小作坊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應驗明、索取合格證明,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向所在地質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小作坊生產食品,如發現存在有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不安全食品。
第十八條 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臨時性生產的,在開業、歇業時應向當地質監部門申報。
第十九條 根據不同類型的食品的特點及產品狀況,實行定期強制檢驗制度,重點檢驗微生物、添加劑、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小作坊名單。
第二十條 建立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預案機制,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按規定立即上報。
第二十一條 農業、衛生、質監、工商、商務等監管部門發現小作坊無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存在的其他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管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反饋移交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