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規(guī)范我省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切實履行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0號)、《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我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qū)內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的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
第三條【權責分工】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統籌各地開展跨區(qū)域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工作,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本級組織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任務。
各市局、縣(區(qū))局負責本轄區(qū)內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計劃的制定,負責實施本級制定的抽樣檢驗計劃和上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委托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任務,協助上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實施本轄區(qū)內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工作以及在本轄區(qū)范圍內開展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工作。
第四條【檢驗機構的選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用農產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檢驗范圍和執(zhí)業(yè)水平進行審查,確定承擔本轄區(qū)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錄。檢驗機構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取得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資質認定,且承檢項目必須在其資質范圍內,同時具備與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相適應的條件和能力。
第五條【被抽檢人責任】被抽樣檢驗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被抽檢人”)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包括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條【經費保障】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實施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保障;各市、縣(區(qū))局組織實施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工作,所需經費由市、縣(區(qū))財政保障。
第七條【數據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數據信息化管理,利用廣東省智慧食藥監(jiān)云平臺管理抽檢任務,如實錄入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數據。
第二章抽樣檢驗
第八條【計劃制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需要和季節(jié)性食用農產品的特點,制定本轄區(qū)內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年度計劃。計劃包括抽樣場所、食用農產品品種、檢驗批次、檢驗項目、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等內容。
檢驗機構應根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guī)范,制訂抽檢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抽樣時間、地點、食用農產品品種、檢驗批次、檢驗項目、檢驗依據、判定原則、費用預算,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等,并經委托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實施。
第九條【抽樣檢驗方式】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包括定期與不定期兩種方式。定期實施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工作應當按照所制定的年度計劃開展實施;不定期抽檢是指針對特定時期食用農產品安全形勢、消費者和媒體反映的情況,或者針對突發(fā)事件臨時組織的對某一類或者某一區(qū)域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的抽檢。
第十條【抽檢場所】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場所:
(一)按食用農產品經營區(qū)域分,包括:人流量大的城市商業(yè)中心區(qū)域、城鄉(xiāng)結合部及農村;
?。ǘ┌词秤棉r產品經營方式分,包括: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零售市場、大中型商場(超市)、食用農產品專營店;
?。ㄈ┦称匪幤繁O(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抽檢的其他場所。
第十一條【抽檢品種】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的主要品種包括:畜禽肉及副產品、蔬菜、水產品、豆類、水果、鮮蛋等。
第十二條【抽樣要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用農產品檢驗機構承擔抽樣工作,委托檢驗機構對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應當向被抽檢人出示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和抽樣檢驗告知書,現場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
第十三條【抽樣批次的界定】抽樣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采樣規(guī)則抽取樣品,抽樣時畜禽肉同一胴體相同部位產品視為一個批次;蔬菜、水產品、豆類、水果、鮮蛋同一攤位、同一種類、同一碼放堆產品視為一個批次。較大個體的樣品應進行現場分割,分別作為檢驗樣品和備份樣品。
第十四條【抽樣單填寫】抽樣完成后應進行現場封樣,貼上封條,由抽樣人與被抽檢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抽樣人員填寫抽樣單,如實記錄被抽檢人、抽樣地點、樣品及樣品來源等信息,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檢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樣品保存】畜禽肉、水產品樣品采集后應冷藏、并在8小時內送達承檢機構,否則應采取措施冷凍儲存。水果、蔬菜、鮮蛋樣品采集后可常溫保存,并在8小時內送達承檢機構,否則應采取措施冷藏儲存。
畜禽肉、水產品、水果、蔬菜備份樣品應冷凍儲存、鮮蛋備份樣品應冷藏儲存,豆類備份樣品可常溫儲存。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要求】抽樣的同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人員應進行現場檢查,查看經營者資質,所抽取食用農產品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貨查驗記錄等。
第十七條【費用要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開展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樣品,不得向被抽檢人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結果報送通報】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送抽樣單、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檢驗數據匯總和質量分析報告;向抽檢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寄送抽樣單、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向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標稱省內來源地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寄送抽樣單復印件、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標稱來源地涉及外省、市且來源清晰的,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后處理要求】 抽檢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抽檢人送達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并同時開展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核查處置工作,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立案嚴厲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報告報送】抽檢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初步核查報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核查處置工作應在3個月內完成,完成后應再提交最終處置結果報告。
第二十一條【復檢申請】被抽檢人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同無異議。
復檢機構由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選定。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yè)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第二十二條【復檢時限】復檢機構應當在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初檢機構完成樣品交接,并從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抽檢信息公布】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信息,分析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公布的內容包括食用農產品名稱、規(guī)格、生產日期、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被抽檢經營者名稱、地址、標稱來源等。
第三章快速檢測
第二十四條【快檢對象】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人員組織實施,對轄區(qū)內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零售市場、超市、連鎖專營店等銷售的畜禽肉、水產品、蔬菜、水果等產品進行快速檢測。
第二十五條【快檢計劃制定】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工作應根據當地的特色及應季食用農產品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每年應制定年度快檢計劃,包括快檢的執(zhí)行方式、快檢的對象、品種、批次、檢測項目、經費預算等。
第二十六條【快檢程序】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程序包括:樣品采集→樣品登記→樣品前處理→樣品檢測→結果登記→結果送達→后續(xù)處理→結果上報→結果公示。
第二十七條【抽樣要求】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抽樣應隨機進行,向被抽檢人支付樣品費用,不得收取被抽檢人任何費用,抽樣同時填寫食用農產品快檢抽樣單,記錄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抽樣數量、進貨數量、進貨日期、產地、被抽檢人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供貨者(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等相關信息,并經抽樣人和被抽檢人簽名確認。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八條【抽樣要求】抽取的樣品應分別單獨用干凈塑料袋(盒)裝好,做好登記、記錄,編寫對應唯一的樣品編號,并將編號標簽貼于樣品袋(盒)上明顯位置,防止發(fā)生錯漏和交叉污染。樣品標簽應包括:樣品編號、樣品名稱、抽樣日期、檢樣或留樣等。樣品一式三份,一份檢樣,兩份留樣。
第二十九條【檢測要求】抽樣完成后應及時進行樣品前處理,嚴格按照所檢快檢品種的操作流程開展檢測,當天抽取的樣品應于當天完成檢測??鞕z結果呈陽性的,需進行二次快檢確認。
第三十條【樣品保存】留樣樣品應按保存條件妥善保存,合格樣品保存時間不少于1天,不合格樣品保存時間延長至不合格產品后處理結束。
第三十一條【結果送達】合格檢測結果應及時通知被抽檢經營戶,不合格檢測結果應于半小時內通知被抽檢人,并向被抽檢人送達不合格結果告知書,由被抽檢人簽收確認。
第三十二條【結果處理】被抽檢人接到不合格結果告知書,認可快檢結果的,應對快檢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繼續(xù)銷售。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人員應對銷毀過程進行錄像或拍照保存,并填寫銷毀記錄登記表。
第三十三條【復檢申請】被抽檢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期間,被抽檢人應暫停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待復檢結論出來后再作進一步處理。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三十四條【后續(xù)處理】快速檢測結果不得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對復檢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對來源清晰的,應及時通報源頭相關監(jiān)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結果上傳】快速檢測結果應如實記錄,保存粘貼原始結果記錄小票。當天檢測的數據應當天上傳至廣東省智慧食藥監(jiān)云平臺。
第三十六條【信息公布】食用農產品快檢結果應當天及時公布,被抽檢人屬于集中交易市場的,可由市場開辦方在市場醒目位置通過電子屏或宣傳欄公布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結果;被抽檢人屬于超市、連鎖專營店等的,可在其店內宣傳欄或明顯位置公布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結果。
第三十七條【歸檔要求】食用農產品快檢數據應按月、季度或年編目成冊,做好標識標記,歸檔保管,以備復校核查。
第三十八條【兩檢銜接】對快速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連續(xù)3天對其銷售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相同品種進行快速檢測,仍然不合格的應組織抽樣檢驗。對多次快速檢測不合格的品種、檢測項目應加大抽樣頻次,重點監(jiān)測,同時應根據快速檢測結果有針對性地組織專項抽樣檢驗,開展專項整治。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快速檢測定義】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是指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利用快速檢測設施設備(包括檢測車、室、儀、箱等),對轄區(qū)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隨機抽樣,采用國家規(guī)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篩查檢測的食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活動。
第四十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