棲霞法院宣判一起假冒葡萄酒注冊商標案件 11-20
棲霞法院宣判一起假冒葡萄酒注冊商標案件 11-20
近日,棲霞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件,被告單位某酒業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劉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單處罰金1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于2010年在棲霞市注冊成立某酒業有限公司,其為該公司法人代表,主要經營葡萄酒生產、銷售業務。期間,苦于其公司生產的葡萄酒知名度不高,銷路一直不好。劉某為牟取暴利,打起了某知名品牌葡萄酒的主意。隨后便在其產品中多次使用該知名葡萄酒公司注冊商標,生產并銷售假冒該品牌葡萄酒。由于這些假冒葡萄酒外觀逼真,做工精細,仿冒度高,難以辨別,遂在棲霞及周邊地區大量流通。截至案發時,劉某經營的酒業公司通過銷售假冒葡萄酒的非法營業數額已達16余萬元。
棲霞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某酒業有限公司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在未經某品牌葡萄酒注冊商標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在自家公司生產的葡萄酒上使用與該品牌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劉某作為酒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該單位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行為的直接決策者和領導者,亦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劉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且其所在的單位及本人積極交納罰金,有明顯悔罪表現,故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劉某單處罰金。
新聞鏈接
1、什么是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2、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