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樓蘭酒業停產葡萄酒
因涉嫌商標侵權,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新疆世紀樓蘭酒業有限公司,賠償吐魯番樓蘭酒業有限公
因涉嫌商標侵權,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新疆世紀樓蘭酒業有限公司,賠償吐魯番樓蘭酒業有限公司10萬元。并停止生產、銷售“世紀樓蘭”葡萄酒。
2007年,吐魯番兆豐商貿公司通過拍賣,取得了原新疆樓蘭酒業公司的資產,其中包括樓蘭商標專用權。此后該公司更名為吐魯番樓蘭酒業有限公司。并沿用“樓蘭”商標,生產葡萄酒。
被告新疆世紀樓蘭酒業有限公司,前身是一家民企白酒廠。2007年12月,這家酒廠法定代表人通過轉讓,取得酒廠的股權,并更名為新疆世紀樓蘭酒業有限公司,轉行生產葡萄酒。
庭審中,原告提出,被告所生產的葡萄酒名稱,突出使用了與“樓蘭”商標相近似的“世紀樓蘭”標識,在外觀上,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侵犯了他們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原告提出30萬元索賠,要求被告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世紀樓蘭”葡萄酒。
被告認為,“樓蘭”是古遺址的地名,作為商標,并沒有顯著性。任何人不能壟斷這兩個字。“世紀樓蘭”不僅在外包裝上,而且商標的結構、字形、順序及排列均與“樓蘭”完全不同,不可能對消費者造成混淆。
法院認為,“樓蘭”商標為新疆著名商標,在新疆葡萄酒行業內,享有較高知名度。世紀樓蘭公司在其產品上突出與“樓蘭”商標相近似的“世紀樓蘭”企業字號,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屬于非法套用他人注冊商標商譽的行為。
法院一審判令世紀樓蘭賠償樓蘭公司10萬元損失,停止侵權行為。
由于對一審判決不服,兩家公司均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