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為食品安全設“保護閘”
今天開始,隨著《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長沙將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
今天開始,隨著《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長沙將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不良信用記錄管理,上了“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1至3年內禁止將其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
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是指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記錄。《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一年內給予2次以上(含2次)警告行政處罰的或者給予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將列入“食品安全提示管理”;而給予5萬元(含5萬元)以上行政處罰的,或一年內有2次以上(含2次)提示管理情形的,或給予扣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被列入“食品安全警示管理”。
對列入“提示管理”和“警示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季度經市食安委審核確定后,正式列入《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單位名單》,對被“警示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市食安委定期向社會公布,由各監管部門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在1-3年內禁止將其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再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理直至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相關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由相關監管部門每年度統一報送市食安委,列入《長沙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個人名單》,并在媒體公示。被列入名單的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聘用以上人員,如有違法,由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