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是中央和地方共同的責任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是中央和地方共同的責任,國家糧食安全依賴國家在政策法規上的約束與調控補貼。我國糧食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是中央和地方共同的責任,國家糧食安全依賴國家在政策法規上的約束與調控補貼。我國糧食總量基本平衡,但區域分布和品種結構矛盾帶來的糧食安全隱患日益突出,“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風險增大,成為國家糧食安全的主要威脅。
保障糧食安全需要在糧食生產、流通、儲存、保供穩價等方面支付較高成本,如果沒有合理的產銷區利益調節補償機制,就會造成糧食安全重視程度從中央到省、市、縣逐級減弱的后果,產糧大省成為了財政窮省。要充分調動各級政府的積極性,共同加強糧食生產能力、儲備能力、流通能力建設,必須實現事權與財權匹配,并建立相應考核機制和利益補償調節機制。我國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的機制是省長負責制,該機制雖已建立20年,但由于缺乏具體配套措施和考核辦法,尚未真正全面落實。
在當前市場環境和財政體制下,全國企業糧食庫存75%以上掌握在政府手中,政策性糧食80%由中央直管,政策性糧食購銷委托央企作為執行主體,地方政府對確保區域糧食安全既無壓力,又無動力。應當合理統籌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一是在實行糧食安全省長負責制的同時,把責任主體明確到各級政府,負責糧食生產流通全過程,劃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制定實施科學的考核辦法;二是統籌產區和銷區的關系,完善主產區利益補償調節機制,根據自然條件不同區域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推動發展。中央可以對主產省按照調出商品糧數量給予補貼,用于糧食生產、流通和儲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