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權客體
商標權客體是與商標權主體相對應的概念,是指法律對商標權所保護的具體對象,是商標權的物化載體即商標。
商標權客體是與商標權主體相對應的概念,是指法律對商標權所保護的具體對象,是商標權的物化載體即商標。也就是說,商標權雖說是一種無形權利,但它必須授予某一具體的民事主體, 并依附于某一具體的客體,才能確定其商標權保護的具體內容。如果一個企業法人資格被注銷了,那么即意味著其民事主體資格就被依法取消,它也就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商標所有權作為企業被注銷前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之一,也將伴隨著民事主體資格的撤銷而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說來,只有注冊商標才能成為商標法律關系的客體,才能成為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為注冊商標是經國家確認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沒有經過國家的確認,雖然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自由使用、許可和轉讓,但所形成的關系一般不具有法律性質。只有當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侵犯了他人經國家確認和保護的注冊商標權、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時,才會成為商標法律關系的客體。但如果是馳名商標,則不管其是否注冊,都是商標法律關系的當然客體。
商標權客體的變化主要指商標權的消亡或終止,包括三種形式:商標注銷、商標撤銷以及商標權自然終止。
1、分析一下商標權注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商標注冊人主動注銷的,應當事先同被許可人進行協商并取得其同意,商標注冊人注銷商標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歸于終止。如原注冊商標進入公有領域,原被許可人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反之,如被他人申請注冊,原被許可人不得再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可能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或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被動注銷的,如注冊人消亡而導致商標被注銷等,被許可使用人如果確知該商標已經注銷則不應當使用;如果被許可使用人不知道該商標已經被注消,根據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2、分析一下商標撤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該注冊商標視為自始即無效力,撤銷決定對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冊商標被撤銷后,原商標注冊人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如果原注冊人未盡通知義務,則被許可使用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形,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如果原注冊人存在,其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原注冊人未盡通知義務,或原注冊人已經不存在,被許可使用人無法知道該注冊商標已經被撤銷而繼續使用,同樣根據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最后,商標權如果是自然終止,有效期屆滿后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合同糾紛案件具有商標侵權的表象,如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開設品牌專賣店經營非侵權商品等,權利人往往不認為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而投訴到執法部門尋求行政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執法部門準確予以判定,謹慎決定是否介入,否則可能吃力不討好,甚至被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說來,只有注冊商標才能成為商標法律關系的客體,才能成為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為注冊商標是經國家確認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沒有經過國家的確認,雖然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自由使用、許可和轉讓,但所形成的關系一般不具有法律性質。只有當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侵犯了他人經國家確認和保護的注冊商標權、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時,才會成為商標法律關系的客體。但如果是馳名商標,則不管其是否注冊,都是商標法律關系的當然客體。
商標權客體的變化主要指商標權的消亡或終止,包括三種形式:商標注銷、商標撤銷以及商標權自然終止。
1、分析一下商標權注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商標注冊人主動注銷的,應當事先同被許可人進行協商并取得其同意,商標注冊人注銷商標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歸于終止。如原注冊商標進入公有領域,原被許可人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反之,如被他人申請注冊,原被許可人不得再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可能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或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被動注銷的,如注冊人消亡而導致商標被注銷等,被許可使用人如果確知該商標已經注銷則不應當使用;如果被許可使用人不知道該商標已經被注消,根據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2、分析一下商標撤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該注冊商標視為自始即無效力,撤銷決定對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冊商標被撤銷后,原商標注冊人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如果原注冊人未盡通知義務,則被許可使用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形,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如果原注冊人存在,其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原注冊人未盡通知義務,或原注冊人已經不存在,被許可使用人無法知道該注冊商標已經被撤銷而繼續使用,同樣根據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最后,商標權如果是自然終止,有效期屆滿后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合同糾紛案件具有商標侵權的表象,如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開設品牌專賣店經營非侵權商品等,權利人往往不認為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而投訴到執法部門尋求行政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執法部門準確予以判定,謹慎決定是否介入,否則可能吃力不討好,甚至被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