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河酒
瀏陽河酒:豈能想唱就唱想喝就喝
在北京等地的街頭,以超女為形象代言的瀏陽河酒“想唱就唱,想喝就喝”廣告牌掛了近一年的時間,這句被認為很有“創意”的廣告語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記者就此事進行了采訪。
據了解,我國對煙草、酒類、醫藥類產品廣告向來有嚴格的管理規定,199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中規定:“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的內容?!?
公眾釋義“想喝就喝”
就“想喝就喝”具體表達的意思,記者調查了部分消費者。
一位任教多年的中學教師認為,“想喝就喝”用作廣告語確實不大妥當,有一種誤導消費者的感覺,對于所有的人來說,不能“想喝就喝”。比如未成年人、司機及身體不宜飲酒的人群。如果改成“要喝就喝”,可能會更好一些。
從漢語詞匯的常規含義來看,“想……就……”就是根據自己的想法,隨心所欲,無須節制。從語句的使用來說有倡導、提議、鼓勵和支持的意思。
在一家IT公司工作的董先生對此卻不以為然,他認為,平日里好朋友聚在一起,當然是想喝就喝,沒有什么顧及,只要大家高興就好,但酒這東西,還是少喝為好。
一位高校學者對記者說,對于“想喝就喝”這個提法,自己并不認同,喝酒應該適量而止,量越少越好。“想喝就喝”這句廣告詞不太符合社會倡導的價值觀念,另外,這個廣告由中小學生喜愛的明星來代言,對于這部分受眾來說就是很不恰當了。
常言道“司機一滴酒,家人兩行淚”,對于駕車者來說,“想喝就喝”明顯是司機的“天敵”,很多司機認同“想喝不能喝”的說法。
語言學家孫先生認為,“想喝就喝”從語法上來說,是一個假設條件句,但不是惟一條件句。他認為,“想喝就喝”只能針對部分人群,不能用于全部受眾,如果是不宜喝酒的群體,該廣告語無疑有誘導之意,但對于經常喝酒的人來說,就是無所謂的事了,所站立場不同結論自然也就不同。孫先生表示,“想喝就喝”這句廣告語并不妥當。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酒類廣告不得出現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的內容。從這一規定上看,瀏陽河酒的廣告語“想喝就喝”確有倡導、鼓勵人們飲酒的意思。從另一方面看,這個廣告又是以大眾所喜歡的超女來做形象代言人,所面對的受眾是廣大青少年,此類廣告語更應慎之又慎。
據記者調查,瀏陽河酒“想唱就唱,想喝就喝”的廣告除了在一些電視媒體上播放已久外,在北京的部分主干及環線路上都能見到其巨幅的廣告牌。
法律解讀“想喝就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金小鵬認為,中國的法律沒有硬性規定說明這條廣告違法,沒有哪一條法律能說明“想喝就喝”違反廣告法。“‘想喝就喝’這句廣告詞,目前沒有辦法用法律來衡量它是否違法,但它確實違反了人們生活的原則,存在誘導人喝酒的傾向?!?
金博士解釋說,目前中國有些法律不是很嚴密,因此很多具體問題就跳出了法律規定的范圍。他認為,外國的法律對廣告有明文的規定,哪些廣告用語能用,哪些廣告用語不能用,相比之下,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還有待完善。同時他也呼吁有關部門應盡早完善相關的廣告法律法規,規范廣告用語。
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劉家輝律師則認為,瀏陽河酒“想喝就喝”的廣告語違反了相關法規,根據1995年11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號公布的《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中規定:“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以下內容: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薄岸牒染秃取@則廣告語就是在鼓動和宣傳人們無節制飲酒?!?
企業廣告應注重社會責任
記者就此事聯系了瀏陽河酒業有限公司,一位姓張的女士告訴記者,對這則廣告的具體情況不是很清楚,她認為這則廣告語是在借超女流行之勢,因為超女比賽的口號是“想唱就唱,唱得響亮”,所以做廣告時就用“想喝就喝”與之相呼應。
在企業大談社會責任的今天,一則小小的廣告宣傳,也會體現出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社會責任感。酒類產品因其具有特殊性,商家在宣傳產品時應注意是否會誤導消費者,要避免廣告用語不當而造成對企業形象的不良影響。因此,企業在花大力氣做宣傳的同時,應注意到健康向上的廣告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一部分。
目前,工商管理部門對此事未予表態,稱未經審核不能做出結論。如果接到相關舉報,工商管理部門會對此事進行核查。本報也將繼續關注此事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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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王葡萄酒夸大宣傳
日前,歐王葡萄酒因違反《酒類廣告管理辦法》,在宣傳廣告中出現評獎、評優內容,被工商部門查處。起因是歐王葡萄酒在產品宣傳資料上出現了:歐王葡萄酒2005年在第43屆比利時·布魯塞爾世界葡萄酒評選中獲世界金獎;歐王葡萄酒系列產品符合GIA國際綠色產品標準;歐王葡萄酒系列產品榮獲中國名優品牌等獲獎內容,以及“消費滿多少贈送價值多少的紅酒作為禮品”等。
天目湖啤酒涉嫌違規促銷
近日,重慶啤酒集團常州天目湖啤酒有限公司“天目湖”啤酒進行的促銷活動中,啤酒外包裝紙箱和瓶身上印有“暢飲天目湖,開心來兌獎”及“揭蓋暢飲”的字樣,“二等獎贈同等啤酒一箱,三等獎贈同等啤酒一瓶”。江蘇省工商局廣告處有關負責人認為,《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在含有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中,不得將酒類商品作為獎品或者禮品出現。印在啤酒箱體和瓶身上的兌獎信息是促銷廣告的一個樣式,既是廣告就應當符合規定。
百威啤酒發布虛假廣告
2006年,百威(武漢)國際啤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發布的百威啤酒新年促銷活動廣告稱:“即日起趕快購買百威啤酒新年促銷裝一盒(6罐),即可隨包裝附贈新年迎福刮卡一張,有機會刮出各款名貴賀歲大禮。”該促銷活動在全國29個城市舉行,并非只在上海一地,但廣告并未對銷售范圍和各地區的中獎等級和各等級的中獎數量做出明確說明,誤導了消費者。且上海的一、二等獎的有獎刮刮卡是在有獎活動開始后才送至經銷商的促銷產品內,與廣告所稱的“即日”不符。此外,其“本次活動由上海市某區公證處進行公證”的說法也缺乏事實依據,該公證處并未對有獎刮卡的投放過程進行公證。
來源:中國民營經濟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