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審議通過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審議通過,將于9月起正式實施。這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對食品召回制度給出的最詳盡規定。該《辦法》的實施能否為食品安全再加裝一道“安全防線”,備受社會關注。該辦法不僅規定了問題食品召回的標準、時間限制及如何召回等問題,也明確了對無視召回規定的生產經營者的處罰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應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及召回、處置責任;問題食品召回最遲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近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示了近期在食品安全監查工作中發現的“怪怪”牌重慶怪味胡豆等7種不合格食品名單,并決定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措施。同時,提醒凡購買過這些不合格批次產品的消費者,可憑購物小票和外包裝向銷售單位要求退貨。
“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后,及時將問題食品召回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補救措施。”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召回是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也是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監管、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重要舉措。
近日剛剛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并要求問題食品召回最遲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羅云波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食品召回是應對食品安全事件或突發事件行之有效的預防措施,這些具體的細化監督管理措施表明,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已邁出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一步。
值得關注的是,在2007年制定實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09年發布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去年制定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基礎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更為具體、法律責任更為明確,這也意味著我國“食品召回”機制已逐漸完善,國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正逐步走向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