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中的規定和要求,保證生產出的食品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報省政府批準公布。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公布本地區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具體要求。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監管檔案;組織對食品小作坊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相關信息;組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并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下開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協助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審查
第五條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應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第六條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ǘ┚哂信c所生產加工食品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貯存、運輸、廢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
(三)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設備應無毒、無害、耐腐蝕、不易生銹、不易脫落,并符合衛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證產品;工器具應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ㄋ模┚哂泻侠淼脑O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生產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潔物等一同存放、運輸;
?。ㄎ澹┚哂斜WC食品安全的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
?。┦称吩蠎蠂蚁嚓P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并可追溯;
?。ㄆ撸┯盟畱蠂乙幎ǖ纳铒嬘盟l生標準;
(八)食品添加劑應專區(或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有符合標準的專用稱量工具;
?。ň牛┓伞⒎ㄒ幰幎ǖ钠渌?。
第七條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ㄒ唬┦称飞a加工小作坊許可(開辦)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_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ㄋ模臉I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ㄎ澹┥a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六)執行的食品標準復印件,無食品標準的提供食品原料、輔料要求和生產工藝流程圖等加工技術規范;
(七)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安全檢驗報告;
?。ò耍┍WC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ň牛┦称诽砑觿┦褂脗浒副恚?/p>
?。ㄊ╆兾魇∈称沸∽鞣毁|量安全承諾書;
?。ㄊ唬┥暾埐牧险鎸嵭宰晕冶WC聲明。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執行現行有效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無產品標準的,應制定加工技術規范。鼓勵食品小作坊制定產品標準,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ǘ┥暾埐牧洗嬖阱e誤的,應允許當場更正,并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ㄈ┥暾埐牧喜环弦蟮?,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C}<!--[if!supportLists]-->(四){C}申請事項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十條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條例》中禁止生產的食品,需要增加禁止品種的,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縣級食監督品藥品管理部門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如實填寫現場核查報告,經申請人確認后,雙方在核查報告上簽名或者蓋章。現場核查人員不少于2人。
第十二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核發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相關資料送達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許可證管理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式樣。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負責人、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副本還應當載明品種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由XZF(“小作坊”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省代碼、2位市(區)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年份碼、4位順序碼。
第十七條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ㄒ唬┦称沸∽鞣幻Q、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加工地址發生變化的;
?。ㄈ┥a加工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一項變更內容審核資料即可,第二、三項變更內容需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ㄒ唬┦称沸∽鞣簧a許可(變更)申請表;
?。ǘI業執照復印件;
?。ㄈ┦称沸∽鞣簧a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六)執行的食品標準復印件,無食品標準的提供食品原料、輔料要求和生產工藝流程圖等加工技術規范;
(七)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安全檢驗報告;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九)申請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
變更小作坊名稱,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九)項材料;
變更負責人,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四)、(九)項材料;
變更生產地址,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五)、(九)項材料;
變更生產范圍,需提交以上第(一)、(三)、(六)、(七)、(八)、(九)項材料;
材料審查或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審查或核查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發。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期滿需繼續生產的,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準予延續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日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予以注銷,擬繼續生產的,按重新申請辦理行政許可。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申請延續換證,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ㄒ唬┦称沸∽鞣簧a許可(換發)申請表;
?。ǘ┦称沸∽鞣簧a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ㄈ┰S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按變更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ㄋ模┥暾埐牧险鎸嵭宰晕冶WC聲明。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遺失、損壞的,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辦,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ㄒ唬┦称沸∽鞣簧a許可(補發)申請表;
?。ǘ┦称沸∽鞣簧a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
?。ㄈ┦称沸∽鞣簧a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補發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人申請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到期后未申請延續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ㄎ澹┰S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的;
?。┢渌麘斪N的情形。
第四章生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食品小作坊應在生產場所外顯著位置懸掛名稱標示牌,在生產區內明顯位置張掛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質量安全承諾書、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并在相應的操作崗位張貼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食品小作坊發現食品原料、包裝材料、消毒劑、飲用水、食品添加劑等有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調查、檢驗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C}<!--[if!supportLists]-->(一){C}生產的食品應在許可范圍之內;
(二)按照國家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ㄈ┦褂玫南礈靹?、消毒劑應對人體安全、無害;
?。ㄋ模┲苯咏佑|食品的工器具應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
?。ㄎ澹┦褂梅鲜称钒踩蟮陌b材料;
?。┎坏门c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和運輸;
(七)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ò耍┲苯咏佑|食品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并每年體檢一次?;加袊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ň牛┓伞⒎ㄒ幰幎ǖ钠渌?。
第二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建立和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供貨商資質查驗等制度。
查驗所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如實記錄其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七條對供應商應查驗其營業執照、許可證及有效期,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應查驗其質量證明材料。食品小作坊應保存蓋有供應商紅章的資質材料。
第二十八條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鲜称钒踩珮藴室螅瑢儆谏a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不得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級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
?。ㄈ┎坏檬褂梦唇洐z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等肉類產品。
第二十九條食品小作坊按照生產工藝流程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做好生產記錄,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
第三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嚴格食品添加劑管理,專區(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使用應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廠家、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關內容。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使用食品添加劑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對其產品進行包裝的,應標明下列事項:
?。ㄒ唬┊a品名稱、規格、配料、凈含量;
?。ǘ┥a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ㄈ┧褂檬称诽砑觿┰趪覙藴手械耐ㄓ妹Q;
(四)食品小作坊名稱、許可證編號、生產地址、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食品小作坊應落實陜西省食品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建立銷售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產品去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散裝食品,僅限在本加工點銷售。
第三十三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許可部門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四條季節性的食品小作坊要嚴格執行開(歇)業報告制度,具體措施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
食品小作坊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前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⑹称沸∽鞣恍庞脵n案;
?。ǘ┩ㄟ^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內容,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ㄈτ胁涣夹庞糜涗浀模瑧斣黾訖z查頻次;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查封、扣押,責令召回已經售出的食品,銷毀或做無害化處理,通知相關經營者,向廣大消費者公示;
(四)對食品小作坊進行政策指導,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ㄎ澹┙⒈O管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⒓捶獯鎺齑鎲栴}食品;
(二)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
?。ㄈ┱倩貑栴}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ㄋ模┎檎以虿⒓皶r整改;
?。ㄎ澹┘皶r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小作坊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小作坊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小作坊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其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負責對食品小作坊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
(二)對食品小作坊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現場巡查,督促其
規范生產,發現違法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及時上報;
(三)開展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息采集、核查、登記等工作;
?。ㄋ模┲笇称沸∽鞣宦男惺称钒踩熑?,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監督不合格食品的召回、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ιa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ㄈ┎殚?、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ㄋ模┎榉狻⒖垩河凶C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器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原《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陜食藥監發【2015】96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