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九月實施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九月實施,規范食品停止經營、食品召回和退市食品處置等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的行為,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九月實施,規范食品停止經營、食品召回和退市食品處置等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的行為,比起去年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次的監督管理措施更為具體、法律責任更加明確。比如,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一級召回24小時內啟動等,充分顯示出國家嚴格食品安全監管的決心和信心,也是實現食品安全從“監督管理”到“依法治理”的轉變。
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就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到一步步具體化和細節化到今天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我國“食品召回”機制已從萌芽到逐漸完善。
當食品出現安全問題,立即啟動召回程序,無疑是給公眾健康加裝了一道“安全防線”。在發達國家,食品召回是應對食品安全事件或突發事件的重要風險管理選項,早已成為他們的習慣性做法。1993年~2003年,美國的食品召回年均335起。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監管部門發揮主導作用,但如何激發生產經營者的主動性,也是十分現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