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之“地標”與“國標”
食品安全法修訂二審稿第28條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食品安全法修訂二審稿第28條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組織制定地方標準。此外,還明確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為了從便利于管理計,應首先把“地標”的制定權限下放到縣一級。
“我認為這個應該授權到縣,省還是高高在上,根本不知道縣里有哪些食品,而且省里有的食品國家一般都有標準,所以這個標準還是要放到縣。”姒健敏委員坦言。他建議,將第28條修改為:“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縣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逐級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符合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限于該地區范圍進行。”
而針對“國標”出臺后“地標”廢除的規定,也有多位委員表示了不同意見。周其鳳委員認為,有的地方標準可能會高于國家標準,比如上海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有可能高于全國的標準。因此,他建議在第28條中增加“地方標準高于國家標準的,繼續執行地方標準”的。
參與分組審議的張興凱委員也給出了類似的建議,在他看來,地方政府有權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這是國際慣例,也是適應中國地域廣闊、發展水平不同的國情的。因此,他建議將二審稿第28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修改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若國家標準嚴于地方標準,相應的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而馮淑萍委員則進一步建議,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雖然目前在二審稿第三章中明確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三類,“但哪些需要國家做出標準,哪些由地方做出標準不清晰,建議本法做出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