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應嚴厲處罰
近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首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日前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
近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首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日前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首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其中規定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列席本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趙靜在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建議,應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仔細研讀了修訂草案的內容后,結合在工作中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經驗和體會,趙靜針對此次修訂草案的具體條款提出了幾項建議。在趙靜看來,修訂草案對一些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仍然偏低。為了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她建議,對于一些違法行為還應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罰款的數額。
趙靜說,這里提到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檢驗方法和規程,但究竟是共同制定,還是由哪個部門牽頭制定,應當界定清楚。這樣執行起來才會更加可行。
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淘汰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