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煙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煙臺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煙臺市煙臺蘋果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暫行
《煙臺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煙臺市“煙臺蘋果”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煙臺市“龍口粉絲”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煙臺市“煙臺葡萄酒”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要求,生產者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未經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今后,市質監部門將不定期對專用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