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1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工作,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以下簡稱原產地證書)是指適用于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中為確定出口貨物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簽發的書面證明文件。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原產地證書的簽證工作實施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按照分工負責原產地證書簽證工作。
檢驗檢疫機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以下統稱簽證機構。
第四條 向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出口貨物的發貨人。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簽證機構提供真實的資料和信息。
國家質檢總局和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簽證工作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簽證機構對涉及生命和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國家安全等質量安全要求的產品,應當加強原產地簽證管理。
第二章 原產地證書的申請與簽發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于貨物出運前向申請人所在地、貨物生產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簽證。申請人在初次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時,向所在地簽證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制真實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申請企業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或者其他對外貿易資格證書的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臺港澳投資企業應當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五)《原產地證書申報員授權書》及申報人員相關信息;
(六)原產地標記樣式;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申請書;
(八)按規定填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
(九)出口貨物商業發票;
(十)申請簽證的貨物屬于異地生產的,應當提交貨源地簽證機構出具的異地貨物原產地調查結果;
(十一)對含有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或者簽證機構需核實原產地真實性的貨物,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
以電子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書的,還應當提交《原產地證書電子簽證申請表》和《原產地證書電子簽證保證書》。
第八條 簽證機構根據第七條前六項的規定對申請人及其申報產品、原產地申報人員相關信息、原產地標記等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向申請人發放《原產地證書申請企業登記證》。
第九條 第七條前六項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到簽證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原產地證書申請企業登記證》再次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時,應出示《原產地證書申請企業登記證》,可免予提供第七條前六項的材料。
第十一條 進口方要求出具官方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未明確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者其地方分會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簽證的貨物屬于異地生產的,申請人應當向貨源地簽證機構申請出具貨物原產地調查結果。簽證機構需要進一步核查的,貨源地簽證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簽證機構接到原產地證書簽證申請后,簽證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簽證機構可以對申請人申報的產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生產設備、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產地來源、制成品及其說明書和內外包裝等,填寫《原產地調查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原產地證書的貨物及其內、外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出現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制造、生產的字樣或者標記。
第十六條 參加國外展覽的貨物,申請人憑參展批件可以申請原產地證書。
貨物在中國加工但未完成實質性改變的,申請人可以向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加工、裝配證書。
經中國轉口的非原產貨物,申請人可以向簽證機構申請簽發轉口證書。
第十七條 簽證機構應當在受理簽證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簽證。
申請人未在簽證機構登記的,簽證機構應當自登記信息核對無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簽證申請的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簽證。
調查核實所需時間不計入在內。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申請人采用電子方式申辦原產地證書。
申請人采用電子方式申報應當使用經統一評測合格的電子申報軟件,并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準確。
簽證機構在收到電子數據后,應當及時審核、簽發原產地證書。
電子申報軟件商應當確保電子申報軟件的質量,并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第十九條 一批貨物只能申領一份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對于同一批貨物不得重復申請原產地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工作,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以下簡稱原產地證書)是指適用于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中為確定出口貨物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簽發的書面證明文件。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原產地證書的簽證工作實施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按照分工負責原產地證書簽證工作。
檢驗檢疫機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以下統稱簽證機構。
第四條 向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出口貨物的發貨人。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簽證機構提供真實的資料和信息。
國家質檢總局和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簽證工作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簽證機構對涉及生命和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國家安全等質量安全要求的產品,應當加強原產地簽證管理。
第二章 原產地證書的申請與簽發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于貨物出運前向申請人所在地、貨物生產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簽證。申請人在初次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時,向所在地簽證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制真實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申請企業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或者其他對外貿易資格證書的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臺港澳投資企業應當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五)《原產地證書申報員授權書》及申報人員相關信息;
(六)原產地標記樣式;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申請書;
(八)按規定填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
(九)出口貨物商業發票;
(十)申請簽證的貨物屬于異地生產的,應當提交貨源地簽證機構出具的異地貨物原產地調查結果;
(十一)對含有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或者簽證機構需核實原產地真實性的貨物,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
以電子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書的,還應當提交《原產地證書電子簽證申請表》和《原產地證書電子簽證保證書》。
第八條 簽證機構根據第七條前六項的規定對申請人及其申報產品、原產地申報人員相關信息、原產地標記等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向申請人發放《原產地證書申請企業登記證》。
第九條 第七條前六項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到簽證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原產地證書申請企業登記證》再次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時,應出示《原產地證書申請企業登記證》,可免予提供第七條前六項的材料。
第十一條 進口方要求出具官方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未明確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者其地方分會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簽證的貨物屬于異地生產的,申請人應當向貨源地簽證機構申請出具貨物原產地調查結果。簽證機構需要進一步核查的,貨源地簽證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簽證機構接到原產地證書簽證申請后,簽證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簽證機構可以對申請人申報的產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生產設備、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產地來源、制成品及其說明書和內外包裝等,填寫《原產地調查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原產地證書的貨物及其內、外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出現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制造、生產的字樣或者標記。
第十六條 參加國外展覽的貨物,申請人憑參展批件可以申請原產地證書。
貨物在中國加工但未完成實質性改變的,申請人可以向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加工、裝配證書。
經中國轉口的非原產貨物,申請人可以向簽證機構申請簽發轉口證書。
第十七條 簽證機構應當在受理簽證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簽證。
申請人未在簽證機構登記的,簽證機構應當自登記信息核對無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簽證申請的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簽證。
調查核實所需時間不計入在內。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申請人采用電子方式申辦原產地證書。
申請人采用電子方式申報應當使用經統一評測合格的電子申報軟件,并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準確。
簽證機構在收到電子數據后,應當及時審核、簽發原產地證書。
電子申報軟件商應當確保電子申報軟件的質量,并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第十九條 一批貨物只能申領一份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對于同一批貨物不得重復申請原產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