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
破壞水源水質最高罰3萬元 本報訊 (記者馬永剛)日前,山東省出臺了《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辦
破壞水源水質最高罰3萬元
本報訊 (記者馬永剛)日前,山東省出臺了《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不得在農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從事的活動內容。對于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水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該《辦法》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了供水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有穩定的供水水源;有符合設計要求的供水設施;供水水質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合格的從業人員;有保證安全、穩定供水的規章制度。對于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并配備專業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
在用水管理上,《辦法》規定農村公共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公共供水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業生產用水分類計價。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生產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