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自制應當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對某營業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陳某自行制作飲料,有奶茶、可樂和雪碧三種,并且將制作好的飲料通過康奇牌封口機,將塑料杯塑封好售給顧客,售價均為小杯1元/杯,大杯2元/杯。另查,當事人持有一份工商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
陳某現場辯解,稱其辦理了合法有效的證照,并且現場的飲料都是從大瓶的奶茶、可樂、雪碧中分裝出來的,并沒有制作全新的飲料,上述行為應當是合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指出,陳某在副食店從事飲料自制的行為,應當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執法人員將現場的1臺封口機和11杯飲料依法予以扣押,并且以其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為由立案調查。
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該起案件為警示,對轄區各大副食店進行宣傳教育,要求凡是存在飲料自制行為的,都應當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合法經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