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行業“卡斯特”商標紛爭揭曉 2012-04-26
葡萄酒行業卡斯特商標紛爭揭曉 2012-04-26 知識產權訴訟中,傍名牌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而在跨國商標侵權
葡萄酒行業“卡斯特”商標紛爭揭曉 2012-04-26
知識產權訴訟中,“傍名牌”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而在跨國商標侵權案件中,坐上被告席的往往是中國企業。但隨著中國企業國際化步伐加快以及外國企業對中國市場的“垂涎”,這樣的情況正在變化。近日,“卡斯特”商標持有人贏得了針對法國CASTEL公司商標侵權的權益保護禁令,譯名商標紛爭再次敲響國內外企業維權警鐘。4月10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國經銷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標,判令其賠償上海卡斯特酒業有限公司3373萬元人民幣。至此,這起歷時六年,中國葡萄酒行業針對外國企業侵權的知識產權官司,以中國“卡斯特”商標持有人一審獲勝。
據悉,“CASTEL”商標由法國CASTEL公司在2007年11月21日公告注冊,而“卡斯特”商標的注冊者則為西班牙籍華人李道之。1998年,李道之開始在進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稱并于2000年獲得商標注冊核準。
隨著中國葡萄酒市場逐步興起,法國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公司自2006年起通過其國內的授權經銷商在中國市場大量銷售標有“卡斯特”商標的葡萄酒,并在所銷售的葡萄酒包裝上,廣泛使用“法國卡斯特”、“卡斯特瑪茜”、“卡斯特所屬酒莊”等標識,給中國“卡斯特”公司造成大量經濟損失。自此,李道之與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卡斯特”商標的使用權展開了長達6年的產權紛爭。
對于這起紛爭,法庭認為,法國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公司對“卡斯特”商標在中國的合法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與中國的深圳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在法國粘貼侵權商標后銷往中國。因此,構成共同侵權。法國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公司與其旗下的若干經銷商構成共同侵權的事實成立。
對此,相關專家表示,“卡斯特”商標一案將有助于在業界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扭轉目前較為普遍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尤其是外國企業在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