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水侵犯香檳地理標志權被告 2012-04-24
汽水侵犯香檳地理標志權被告 2012-04-24 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認為北京圣焱意美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七星紅
汽水侵犯香檳地理標志權被告 2012-04-24
法國香檳酒行業委員會認為北京圣焱意美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七星紅葡萄氣泡香檳”等飲料商品含有“香檳”或“CHAMPAGNE”字樣,侵犯了該委員會所擁有的香檳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昨天,該案在市一中院開庭審理,被告認為香檳作為法律上的地理標志權,在中國沒有知名度。
委員會訴稱,去年年初,發現被告銷售侵權產品,雖然是汽水,但是醒目的“香檳”字樣會誤導消費者。律師提出,“香檳”為享譽世界的地理標志,只有產自香檳地區的葡萄酒才能稱作香檳,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被告產品并非來自法國香檳地區,而標注“香檳”商標,既侵犯了商標權,也構成虛假宣傳,屬不正當競爭。為此,委員會索賠50萬元,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香檳”商標。
對此, 圣焱意美公司的代理人答辯道,香檳作為一種酒知名度很高,但是香檳地區在我國知名度不高,而且法國政府已經撤銷了香檳省,鑒于香檳酒行業委員會沒有在我國注冊香檳商標,所以無權禁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產品上使用香檳商標。代理人還提出,圣焱意美公司只負責儲存“七星紅葡萄氣泡香檳”等商品,不是生產商或銷售商,香檳酒行業委員會派人隱藏真實身份找到公司,執意購買商品,公司只得請示商品的進口商及所有人,得到同意后,賣給了委員會4箱飲料,所得貨款全部交給進口商,公司并未從中獲利,不能視為市場性質的銷售行為,應等同于民間的一次買賣,所以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