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需要一系列程序
食品召回需要一系列程序,前提是發現問題食品的存在。從食品召回制度比較健全和成熟的國家來看,一方面,食
食品召回需要一系列程序,前提是發現問題食品的存在。從食品召回制度比較健全和成熟的國家來看,一方面,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產者的法定義務,他們承擔召回過程中問題食品的回流、處理、銷毀以及產生的相應成本。另一方面,食品召回制度的執行力源于食品召回體系,它包含有生產者、監管者和消費者三個方面的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而生產者僅僅只是“召回”這一具體行為的執行者。
企業自檢測可以發現問題,但是出于經營成本的算計,指望企業主動召回問題食品顯然靠不住;消費者也能發現問題,但他們發現問題時往往已經產生了嚴重的后果,已經失去最有利的時機。因此,食品召回必須建立在可靠的檢測與監管基礎之上,然而,對食品生產領域的監管一直都是薄弱環節,如去年的上海福喜過期肉事件,兩年7次檢查都沒發現問題。
食品召回消耗大量成本,甚至可能使企業陷入嚴重的信譽危機直至倒閉,在這種召回即面臨更大危機的情形下,有多少企業能有積極性愿意主動實施召回?我們不妨學習、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及早完善相關食品召回險的建立、健全,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讓有良心的企業家不至于因為主動召回而陷入經營困窘。這不僅可以使食品召回順利實現,也有利于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機制,減輕政府的救助壓力,促進食品產業良性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