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虛假廣告 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記者就打擊危害食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記者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熱點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針對演藝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要承擔責任的問題,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般理解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布者的身份而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司法解釋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后,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