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競爭協議
表現形式限制競爭協議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限制競爭協議有著復雜多樣的表現形式,但存在普遍、危害嚴重的主要
表現形式
限制競爭協議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限制競爭協議有著復雜多樣的表現形式,但存在普遍、危害嚴重的主要有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分割市場、串通投標等。
固定價格是指競爭者之間通過簽訂價格協議等形式,共同確定其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標準,以避免相互之間價格競爭的行為。它多發生在市場上賣主數量較少、需求比較穩定、競爭廠商之間產品成本價格大體相同、產品比較單一等條件下。一般來說,協議各方所選擇的價格總是盡可能趨高避低,但這種高價也有一定的限度,過高地固定價格所帶來的高額利潤會吸引新的競爭者加入到這個市場中來。固定價格是對競爭危害最嚴重的一種聯合行為。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價格是生產者之間和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調節社會生產與需求的最重要的機制。一旦產品的價格被固定下來,價格傳遞供求信息的功能和調節生產的作用就喪失殆盡,當合理的價格競爭無法正常進行時,勢必導致劣質的企業不能被淘汰,優質的企業得不到較好的經濟利益,優勝劣汰無從體現,從而造成錯誤的資源分配,危害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限制產品數量是指競爭者之間以簽訂有關商品生產或銷售數量協議的方式間接控制商品價格、規避相互間競爭的行為。供貨量與價格之間客觀上存在一種反比例關系,當一定市場對某種產品需求量確定之后,產品在市場上的投放量,即商品的市場飽和度就成了決定價格的主要因素。聯合行為人總是最大限度地控制產品供應量,以取得穩定的高價。限制產品數量作為間接控制市場價格的重要手段,往往與固定價格行為緊密聯系在一起,因為在不限制生產、銷售數量的情況下,參加固定價格協議的成員會因單位產品價格上漲而擴大生產或銷售規模,其結果是隨著生產供給的增加,固定價格協議所確定的高價便難以維持。因此,企業在聯合固定價格時,常常同時限制產品的數量。
分割市場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銷售者為避免競爭而達成協議,劃分彼此銷售的區域、顧客及產品的行為。當多個競爭者劃分其間的地理區域,以分配市場、避免競爭時,就產生了劃分地域的問題。如兒童服裝的銷售商有四家,他們協議商定:以某地為中心,他們分別在該地的東西南北銷售。當多個競爭者劃分其間的顧客、以分配市場、避免競爭時,就產生了劃分顧客的問題,如互為競爭對手的甲、乙協商約定,甲專門向大型客戶出售商品,乙則專門向零散的小客戶出售商品等。劃分產品常常發生在生產經營同類且可以相互替代的產品的競爭者之間。如某一地區的三家皮革制造商協議約定,甲專門制造高檔皮革,乙專門制造中檔皮革,丙專門制造低檔皮革等。分割市場行為限制了經營者之間的正常競爭,使效益好的企業不能擴大生產規模,效益差的企業因為市場得到保護而不能被淘汰,嚴重影響市場調節功能的發揮。同時,市場分割往往造成產品的單調和價格的不合理,減少消費者的市場選擇機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
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者之間惡意串通,或投標人與招標人相互勾結,以不正當手段排擠、限制競爭,危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的行為。它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其一,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以抬高或壓低標價為手段從事不正當競爭。眾所周知,投標人確定標價應以招標者提出的工程量表為計算標價成本的基礎,并考慮中標率、投標企業未來效益、競爭人數和競爭者投標條件等因素,在投標總預算成本中加入適當百分比的利潤而形成。但有些投標者為謀取高額利潤惡意串通,哄抬標價,迫使招標者不得不在不合理的高價中進行選擇。由于招標者付出過高的代價,增加了成本,就可能使其在經營活動中受挫,并導致其在與其他競爭者的競爭中失去優勢。如果投標者互相串通,故意不合理地壓低標價,則可能造成對其他競爭者利益的損害。這種在“合謀”基礎上形成的不合理低價,會使競爭對手的正常報價顯得過高,導致其在評標中不能入圍,阻止其進入該經營領域。企業間的這種串通投標行為,常常使其相互間的競爭活力蕩然無存。
其二,投標者與招標者相互勾結,破壞公平競爭。如有的招標者出于地方或者部門利益,與有特殊關系的投標者事前協議或事中串通,暗中密謀確定中標人,對外部門、外地區的投標者采取歧視政策或借故阻礙其參與競標。還有的投標者采用賄賂手段,買通招標者搞私下交易,非法獲取標底或其他保密信息,以達中標之目的。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招標、投標的公開性和公平性原則,違背了擇優評標和鼓勵競爭的宗旨,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
除上述行為外,限制競爭協議還有其他種類繁多的表現形式。如經營者之間協議對特定競爭對手實行共同拒購拒銷;通謀者集體限制新的競爭對手進入現有市場;行為人聯合限制技術、營業時間、營業地點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等。
基本特征
限制競爭協議第一,限制競爭協議是具有競爭關系的諸經營者之間的聯合行為,行為人主要是通過限制彼此間的競爭而共謀高額利潤,故常常涉及多個經營主體,且各參加者自愿、主動,易于協調行動,對市場的影響往往速度較快,涉及面較廣。這與單個經營者通過限制他人與之競爭而獲取高額利潤的情況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從對競爭發生作用的優勢來源看,限制競爭協議是經營者通過合謀達成一致意見,以“聯合”的力量占有市場,謀取強權地位,獲得競爭優勢。這與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經營者以壟斷性經營或利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的情況有著很大的區別。
經濟性壟斷或優勢地位多是企業依靠自身的資金、技術力量和合理的經營策略,去參與公平的市場競爭,經歷優勝劣汰的考驗,在市場活動中逐步取得的,這種優勢的形成本身恰恰是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結果。但在限制競爭協議中,參加聯合的主體則未必是優秀的經營者,一些生產低效、管理落后、經營狀況較差的企業,也可能僅僅因為參加聯合而獲得高額利潤。這從另一方面反映出限制競爭協議對公平競爭的破壞性。
第三,限制競爭協議可存在于市場經濟的各個階段和各個方面,對競爭的破壞具有普遍性和持續性。其它一些制約競爭的因素,如壟斷及企業優勢地位等,只是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經營者經濟力量的集中與增長達到一定程度時方可形成,因而對競爭的破壞也是有階段性的。
經濟影響
限制競爭協議限制競爭協議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中一種極為普遍的現象,以其特有的方式從正反兩方面對經濟生活發生作用。
首先,限制競爭協議的危害是極為嚴重的,而且其損害對象具有多元性,具體表現在,
限制競爭協議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限制競爭協議有著復雜多樣的表現形式,但存在普遍、危害嚴重的主要有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分割市場、串通投標等。
固定價格是指競爭者之間通過簽訂價格協議等形式,共同確定其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標準,以避免相互之間價格競爭的行為。它多發生在市場上賣主數量較少、需求比較穩定、競爭廠商之間產品成本價格大體相同、產品比較單一等條件下。一般來說,協議各方所選擇的價格總是盡可能趨高避低,但這種高價也有一定的限度,過高地固定價格所帶來的高額利潤會吸引新的競爭者加入到這個市場中來。固定價格是對競爭危害最嚴重的一種聯合行為。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價格是生產者之間和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調節社會生產與需求的最重要的機制。一旦產品的價格被固定下來,價格傳遞供求信息的功能和調節生產的作用就喪失殆盡,當合理的價格競爭無法正常進行時,勢必導致劣質的企業不能被淘汰,優質的企業得不到較好的經濟利益,優勝劣汰無從體現,從而造成錯誤的資源分配,危害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限制產品數量是指競爭者之間以簽訂有關商品生產或銷售數量協議的方式間接控制商品價格、規避相互間競爭的行為。供貨量與價格之間客觀上存在一種反比例關系,當一定市場對某種產品需求量確定之后,產品在市場上的投放量,即商品的市場飽和度就成了決定價格的主要因素。聯合行為人總是最大限度地控制產品供應量,以取得穩定的高價。限制產品數量作為間接控制市場價格的重要手段,往往與固定價格行為緊密聯系在一起,因為在不限制生產、銷售數量的情況下,參加固定價格協議的成員會因單位產品價格上漲而擴大生產或銷售規模,其結果是隨著生產供給的增加,固定價格協議所確定的高價便難以維持。因此,企業在聯合固定價格時,常常同時限制產品的數量。
分割市場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銷售者為避免競爭而達成協議,劃分彼此銷售的區域、顧客及產品的行為。當多個競爭者劃分其間的地理區域,以分配市場、避免競爭時,就產生了劃分地域的問題。如兒童服裝的銷售商有四家,他們協議商定:以某地為中心,他們分別在該地的東西南北銷售。當多個競爭者劃分其間的顧客、以分配市場、避免競爭時,就產生了劃分顧客的問題,如互為競爭對手的甲、乙協商約定,甲專門向大型客戶出售商品,乙則專門向零散的小客戶出售商品等。劃分產品常常發生在生產經營同類且可以相互替代的產品的競爭者之間。如某一地區的三家皮革制造商協議約定,甲專門制造高檔皮革,乙專門制造中檔皮革,丙專門制造低檔皮革等。分割市場行為限制了經營者之間的正常競爭,使效益好的企業不能擴大生產規模,效益差的企業因為市場得到保護而不能被淘汰,嚴重影響市場調節功能的發揮。同時,市場分割往往造成產品的單調和價格的不合理,減少消費者的市場選擇機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
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者之間惡意串通,或投標人與招標人相互勾結,以不正當手段排擠、限制競爭,危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的行為。它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其一,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以抬高或壓低標價為手段從事不正當競爭。眾所周知,投標人確定標價應以招標者提出的工程量表為計算標價成本的基礎,并考慮中標率、投標企業未來效益、競爭人數和競爭者投標條件等因素,在投標總預算成本中加入適當百分比的利潤而形成。但有些投標者為謀取高額利潤惡意串通,哄抬標價,迫使招標者不得不在不合理的高價中進行選擇。由于招標者付出過高的代價,增加了成本,就可能使其在經營活動中受挫,并導致其在與其他競爭者的競爭中失去優勢。如果投標者互相串通,故意不合理地壓低標價,則可能造成對其他競爭者利益的損害。這種在“合謀”基礎上形成的不合理低價,會使競爭對手的正常報價顯得過高,導致其在評標中不能入圍,阻止其進入該經營領域。企業間的這種串通投標行為,常常使其相互間的競爭活力蕩然無存。
其二,投標者與招標者相互勾結,破壞公平競爭。如有的招標者出于地方或者部門利益,與有特殊關系的投標者事前協議或事中串通,暗中密謀確定中標人,對外部門、外地區的投標者采取歧視政策或借故阻礙其參與競標。還有的投標者采用賄賂手段,買通招標者搞私下交易,非法獲取標底或其他保密信息,以達中標之目的。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招標、投標的公開性和公平性原則,違背了擇優評標和鼓勵競爭的宗旨,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
除上述行為外,限制競爭協議還有其他種類繁多的表現形式。如經營者之間協議對特定競爭對手實行共同拒購拒銷;通謀者集體限制新的競爭對手進入現有市場;行為人聯合限制技術、營業時間、營業地點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等。
基本特征
限制競爭協議第一,限制競爭協議是具有競爭關系的諸經營者之間的聯合行為,行為人主要是通過限制彼此間的競爭而共謀高額利潤,故常常涉及多個經營主體,且各參加者自愿、主動,易于協調行動,對市場的影響往往速度較快,涉及面較廣。這與單個經營者通過限制他人與之競爭而獲取高額利潤的情況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從對競爭發生作用的優勢來源看,限制競爭協議是經營者通過合謀達成一致意見,以“聯合”的力量占有市場,謀取強權地位,獲得競爭優勢。這與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經營者以壟斷性經營或利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的情況有著很大的區別。
經濟性壟斷或優勢地位多是企業依靠自身的資金、技術力量和合理的經營策略,去參與公平的市場競爭,經歷優勝劣汰的考驗,在市場活動中逐步取得的,這種優勢的形成本身恰恰是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結果。但在限制競爭協議中,參加聯合的主體則未必是優秀的經營者,一些生產低效、管理落后、經營狀況較差的企業,也可能僅僅因為參加聯合而獲得高額利潤。這從另一方面反映出限制競爭協議對公平競爭的破壞性。
第三,限制競爭協議可存在于市場經濟的各個階段和各個方面,對競爭的破壞具有普遍性和持續性。其它一些制約競爭的因素,如壟斷及企業優勢地位等,只是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經營者經濟力量的集中與增長達到一定程度時方可形成,因而對競爭的破壞也是有階段性的。
經濟影響
限制競爭協議限制競爭協議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中一種極為普遍的現象,以其特有的方式從正反兩方面對經濟生活發生作用。
首先,限制競爭協議的危害是極為嚴重的,而且其損害對象具有多元性,具體表現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