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排標準》實施艱難 啤酒工業面臨生態原罪(1)
近日,隨著啤酒污染事件的頻頻發生,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減排標準》”)在各個啤酒企業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發現許多啤酒企業在原材料價格不斷升高、行業競爭加劇的情況下,《減排標準》難以落到實處。
實際上,節能減排成為當前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各地都在采取得力措施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的過快增長。資源消耗量大、排放廢棄物多、投入高、消耗高、產出低的特點,使得啤酒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很差。
此外,走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的循環經濟之路,做到能源使用最低化、成本最小化、生產清潔化的良性的持續發展模式是擺在我國啤酒行業面前最為緊迫的問題。
《減排標準》形同虛設
據了解,啤酒是釀酒業中廢水和污染物排放大戶。根據調查結果測算,2002年啤酒廢水排放量約為2.7億立方米,年排放COD約為2.9萬噸,啤酒廢水占全國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的1.3%,所排COD占全國工業廢水中COD排放總量的0.5%。
雖然,啤酒工業在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千升酒產品廢水排放量也有較大程度的降低,但隨著啤酒產量的增長,廢水及污染物排放總量仍有增長的趨勢。
據預測,2010年前,我國平均每年將增加啤酒產量100萬千升。如果以千升啤酒排放廢水10立方米計,則年均新增廢水量為1000萬立方米,而每年新增的COD排放量為0.1萬噸(以排放濃度100mg/L計),因此,啤酒廢水量和COD排放量的增加勢必會加重環境的污染程度。
在調查中,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的有關負責人告訴《華夏酒報》記者,在《減排標準》推出之前,考核啤酒工業廢水水質采用的國家排放標準是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并未對啤酒工業單獨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
但是,隨著污染控制和治理力度的加強,原有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已不能滿足啤酒行業環境管理的需要,無法有效體現啤酒行業的污染特征和污染控制技術水平。
另外,對重點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如采用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進行考核,容易造成執行標準的復雜性,增加企業的負擔,不利于控制、消除污染。
因此,在啤酒行業廢水排放量大、有機污染濃度高、對環境污染嚴重、排放因子相對較少的情況下,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當時定位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然而,《減排標準》在實施1年以后,啤酒業不僅沒有根據標準制定的初衷實現減少污染,相反,一系列的啤酒污染事件卻頻頻發生。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啤酒企業因減排問題被查處事件頻發:遼寧省本溪市環保局對本溪中日龍山泉啤酒有限責任公司實施了掛牌督辦,要求企業按期落實整改,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甘肅天水奔馬啤酒有限公司因環保不達標被責令停產;重慶啤酒集團宣城古泉啤酒有限公司因存在嚴重污染隱患被責令整改……
其中,尤以哈爾濱啤酒(鏡泊湖)有限公司對當地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
5月12日,國家環保總局公布了松花江流域2007年第一批環境違法案件,決定對松花江流域嚴重超標的11家排污企業掛牌督辦。其中,哈爾濱啤酒(鏡泊湖)有限公司位列其中,該公司釀造過程中產生的啤酒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COD濃度達4410mg/L,超標54.1倍,被責令停產整頓。
“其他造成嚴重污染的啤酒企業也在有關部門的處罰下和輿論的譴責下,被迫停產。”該負責人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