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商標終裁 達能請求被駁回
8月5日,“達娃之爭”又有新進展。
達能集團向本報發來公開信,就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杭州中院”)駁回達能方面關于娃哈哈商標要求發表聲明,并稱將向更高級別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8月4日,娃哈哈集團收到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書,法院駁回了達能方面要求撤銷杭州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標轉讓協議所作出的裁決的申請。
娃哈哈集團新聞發言人單啟寧向本報表示,1996年達能與娃哈哈合資之時,曾由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和合資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簡稱“食品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約定由娃哈哈集團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食品公司。由于當時國家商標局多次駁回了轉讓申請,導致這一轉讓行為因為不可抗力、履行不能而無法實現。因此,經雙方協商,于1999年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替代原來的《轉讓協議》,將“娃哈哈”商標許可合資公司使用,雙方對此也從無異議。
2007年以來,達能方面提出1996年《轉讓協議》并未終止,要求將“娃哈哈”商標繼續轉讓給食品公司。為此,娃哈哈集團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仲裁庭于2007年12月作出裁決,確認《轉讓協議》已于1999年12月終止。隨后,達能又以食品公司的名義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裁決。
杭州中院于2008年7月中上旬兩次召開聽證會,并于7月30日作出了裁定,駁回了達能的訴訟請求。根據法律規定,“本裁定不得上訴”。
達能集團就此認為,由于仲裁裁決“存在故意和惡意顛倒是非、曲解以及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情形”,屬于完全無視事實和法律的裁決,因此提請撤銷仲裁裁決。
達能表示,對于這樣一個“枉法裁決”的司法審查,杭州中院理應進行全面的審查,包括仲裁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性審查,以及杭州仲裁委員會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與合法性的實體性審查。
同時,達能集團的書面聲明認為,首先,娃哈哈集團在“合資協議”項下的商標出資合同義務至今仍未履行,因此達能期待斯德哥爾摩仲裁庭就該違反“合資協議”的行為作出裁定。
其次,根據娃哈哈食品公司與娃哈哈集團1999年獨家簽署的《商標許可合同》,合資公司擁有就全部相關“娃哈哈”商標的獨占和不可撤消的使用權和再許可權;未經合資公司董事會的同意,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均無權使用相關的“娃哈哈”商標。
達能方面主張,娃哈哈集團已經、且仍在擅自將有關商標許可給大量非合資公司使用,這是嚴重的違約和侵權行為。目前,大量非合資公司在生產、銷售“娃哈哈”商標的產品,這是明顯的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中國國有股東和達能集團的經濟利益。
據悉,達能集團將就上述杭州中院的裁定,向更高級別的中國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