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北京3月15日訊 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行為、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等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
北京3月15日訊 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行為、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等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法將加大在食品、藥品領域打假力度,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
據了解,目前的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商業化趨勢。有的知假買假者沒有正當職業,成為“職業打假人”,有的專門成立職業打假公司,但他們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敲詐勒索商家。更有甚者,針對某商品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又在其他場所再次購買同一商品,以圖再次獲利。
據悉,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并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
據了解,對于食品藥品之外的領域,以及職業打假、打假集團化及索賠后購買相同瑕疵商品再行索賠的行為,最高法將持續關注并作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