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臨過期食品應該醒目提醒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國家工商總局也在《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超市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陳列并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在超市購物,買到過期食品,但因沒有計算對日期,反而沒能得到應有的賠償。近日,市民劉先生便遭遇了這樣的經歷,最后只是向商場退貨后拿回了購物支付的金額。2日18時左右,劉先生在章丘市華聯商廈超市匯泉路店購買了5個得利斯火腿,總共花了40多元。等到回家整理采購的食品時,劉先生才發現,這五個火腿馬上就要過期了。
“火腿包裝上寫的保質期是45天,生產日期為7月19日。我當時算著當天就是最后一天,要是按零點時刻來算的話,還有不到六小時就過期了。”劉先生告訴記者,自己本來打算買來八月十五再吃的,可這么一來,買完的第二天就過期,自己怎么也不敢吃了。
在網上查詢到買到過期產品可以“退一賠十”后,劉先生返回超市要求賠償,然而超市工作人員告訴說,劉先生買到的火腿只能算是“臨過期食品”,而不是“過期食品”,超市可以為其換貨或退貨,但不會進行賠償。
實際上,劉先生買到的火腿確實是過期食品,而不是“臨過期食品”。因為7月、8月均為31天,7月19日到月底一共是13天,加上8月的31天,以及9月份的兩天,合計為46天,已經超過了保質期。為此,記者向章丘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求證,相關工作人員告知,按照該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的時間,消費者9月1日買為未過期產品,而在9月2日買,就屬于購買到過期產品了。
“由于劉先生已經從超市退款成功,無法再進行其他賠償了。”律師表示,雖然超市存在過錯,沒有將過期的產品及時下架處理,同時也沒有進行明確告知,但因消費者去退貨時,超市同意退貨,消費者未再提出異議,這件事情就算解決完了,消費者錯過了提出“十倍賠償”的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