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活動
藥店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
藥店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許可條件和程序,對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施審核許可,并納入日常監管,許可項目注明為“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藥店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流通許可證》(含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等信息。試點藥店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配置設施設備,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行為。
確定試點的藥店,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其開展試點培訓,以增強試點藥店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自覺性。指導并督促試點藥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實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購進、銷售、貯存行為。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藥店需把好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關,只購進進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公布的生產企業產品名錄的合格嬰幼兒配方乳粉。同時,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等內容,建立“進貨記錄”,“進貨記錄”需妥善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