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從事網絡食品交易必須“實名”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規定從事網絡食品交易必須實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需要滿足持續性、穩定性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規定從事網絡食品交易必須“實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需要滿足持續性、穩定性等,且需要支持網上支付結算等功能,而在微信、微博平臺出現的購物賬號不在“第三方平臺”的界定范圍之內。
“當前網絡交易是大勢所趨,但我們對網絡食品交易沒有形成規范的制度。”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表示,“最高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雖然已對網絡銷售的問題做了司法解釋,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還沒有直接對個體化的網絡交易實行有效的監管。”
王晨光認為,“隨著食品安全體系健全完善,在網絡平臺上交易的,不論是大的企業還是小的個體,都要納入監管范圍。凡是從事網上食品交易的,必須要實名,必須要有資質。簡單一點,就是從事網絡食品交易、銷售,甚至宣傳,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多位專家表示,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發布食品廣告時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徐景和說,“修訂草案第七十六條規定,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使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改以后廣告定義為信息,發布虛假信息將來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充分運用民事手段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