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三方平臺的界定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了網購食品安全問題由第三方承擔應負的責任,但是對于第三方的定義到底是怎樣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了網購食品安全問題由第三方承擔應負的責任,但是對于第三方的定義到底是怎樣的呢?在王晨光看來,網上交易第三方平臺實際上指的是一種比較穩定的機構。“他們經營一個網絡交易平臺,這個平臺能夠生成合同,能夠進行網上支付結算,以及網絡交易最后的訂單,都能夠形成,它有這樣一套機制,等于提供了一個比較完善的交易的平臺,而且是持續性的,而不是個人之間的交易。我們現在監管首先是把持續性的比較穩定的網上交易的平臺,納入到法制的框架當中去監管。”
那么,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平臺上的購物賬號,受不受網絡平臺交易規定的約束?
徐景和指出,這些購物賬號和“第三方平臺”的概念并不一致。“因為微信沒有改變雙方交易的信息,如果改變了你們的交易,或者參與交易其中,它要承擔責任,微信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搭了一個橋梁。”
王晨光認為,通過微信交易屬于偶發性的個人之間的交往。“個人之間的交往由民事法律規范去調整是不是構成欺詐,是不是構成侵權,那是民事法律規定能夠有效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