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召回管理實施辦法》六月實施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召回管理實施辦法》于6月1日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召回食品的銷毀過程,包括完整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召回管理實施辦法》于6月1日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召回食品的銷毀過程,包括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的“證據”至少要保留2年。
召回是食品生產企業通過換貨、退貨等方式,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辦法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予以銷毀,防止再次流入市場。區縣質監局還要監督實施這個過程,現場監督人員應作完整記錄、簽字確認并上報,記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
而對因標簽、標志或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繼續銷售,但銷售時應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企業應留存相關憑證,以及收回產品的渠道、種類及數量情況的詳細記錄。特別是銷毀過程中,必須留存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召回完成后5日內向區縣質監書面報告,包括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情況、已銷售和召回的食品數量等。
對未履行召回的食品生產企業,質監部門將責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在2個工作日內在區縣質監局門戶網站公示召回信息。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產企業,則予以違法懲戒現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