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實施辦法(一)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實施辦法
(渝文審[2007]30)
此規范性文件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范本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放、延續、變更、填寫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一) 從事食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二) 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三) 從事食品銷售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包括城鄉集市中有固定攤位的經營定型包裝食品、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商販。
(四) 從事餐飲業、學校食堂、單位內部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街頭、集貿市場中有固定攤位和設施飲食攤販。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樣式按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統一要求執行;發放對象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餐飲業、學校食堂、單位內部食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有效期四年。
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并在許可證標題上增加“臨時”字樣。
第五條 同一賓館、食品商場、超市內隸屬同一經營主體,有多種食品經營方式或承包經營的,只需辦理一個食品衛生許可證;但分屬不同經營主體,并有獨立經營場地的,應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學校內有兩個以上的學校食堂獨立經營的,應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六條 重慶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以下單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一) 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
(二)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三)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四)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重慶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管理的單位和企業。
重慶市衛生局應當將審批的食品衛生許可情況告知企業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前條規定外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按屬地管轄原則,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鐵道、交通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地方企業的旅游船、客船上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審批發放,由地方企業注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重慶長航衛生監督部門,船舶停靠碼頭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此類船舶的衛生監督檢查。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審查、審批和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 食品衛生許可項目及內容。
(二) 食品衛生許可證辦證依據及具體條款。
(三) 食品衛生許可證辦證條件、辦證程序、期限。
(四) 辦證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五)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所需資料示范文本。
(六) 收費標準。
(七) 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通信地址、咨詢聯系電話、監督投訴電話。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有關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變動信息。
第二章 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發放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告知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應遵守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申請人應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根據生產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向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附表(以下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應提交附表):
1、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2、廚房面積150m2以上或接辦100人以上集體宴席的餐飲單位和集體食堂;
3、學校食堂;
4、含有現制現售或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單位,或經營面積800m2以上的食品經營單位。
(二)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和集體食堂可免除此項資料。
(三)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身份及資格證明。
(四) 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房產證或租賃協議)。
(五) 預防性衛生監督資料
1、生產經營場所地形圖或環境衛生說明資料;
2、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生產經營過程(或生產工藝)平面布局圖及說明;
3、自備水源的,提供食品生產經營用水衛生監測報告;
4、按預防性衛生監督要求,開展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提供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和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六) 衛生管理組織建立情況,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食品衛生負責人或食品衛生管理員設置情況以及衛生培訓合格證明(個體工商戶只提供根據經營特點制定的衛生管理制度和食品衛生負責人設置情況)。
(七)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八) 食品生產單位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產品原料、輔料組成,以及食品添加劑、生產設備、產品包裝材料的衛生安全證明資料;
2、生產工藝流程圖;
3、衛生間、更衣、洗手消毒、防蠅、防塵、防鼠、防蟲、工用具洗滌消毒、車間垃圾處理、車間環境消毒等衛生設施的布局或設置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示);
4、試制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以及生產環境有關衛生檢測報告;
5、檢驗室設置情況,包括檢驗人員、設備,開展的檢驗項目等;
6、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7、生產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轉基因食品的,需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批資料;
8、食品委托加工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書,受委托加工生產企業食品衛生信譽度A級證明(或相當于A級衛生條件證明)或食品生產GMP證書,受委托加工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受委托加工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范圍中應含有與委托產品相同生產工藝的食品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