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實施辦法(二)
(九) 食品添加劑生產單位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以及國家允許生產使用的證明;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的,需提供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國家允許生產使用的證明;利用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添加劑需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
2、產品原料、輔料組成以及生產工藝流程圖;
3、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產品生產特點,提供相應生產設備、包裝材料等的衛生安全證明資料;
4、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產品生產特點,提供相應防蠅、防塵、防鼠、更衣、洗手消毒、工用具洗滌消毒、車間垃圾處理、包裝場所空氣凈化消毒等衛生設施的設置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注);
5、產品質量標準;
6、連續三批試制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及生產環境有關衛生檢測報告;
7、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十) 食品經營單位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根據經營特點和要求,相應更衣、洗手、防蠅、防塵、防鼠、防蟲等衛生設施布局或設置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注);
2、城市營業面積300m2以上,鄉鎮營業面積200m2以上的食品經營單位,按GB9670《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要求,提供經營場所環境有關衛生檢測報告;
3、經營場所中如有食品現場加工的,提供產品原料、輔料組成,食品添加劑、產品包裝材料的衛生安全證明資料,以及衛生設施的布局或設置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注);
4、經營場所中如有餐飲服務的,提供所用食品添加劑、餐具洗滌劑、消毒劑等衛生安全證明材料,以及衛生設施的布局或設置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注);
(十二) 餐飲業及集體食堂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所用食品添加劑、餐具洗滌劑、消毒劑等衛生安全證明材料;
2、根據廚房工藝要求和餐廳經營特點,相應更衣、洗手消毒、防蠅、防塵、防鼠、防蟲、餐具洗滌消毒、垃圾處理、宴席留樣設備以及衛生間等衛生設施的布局或設置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注);
3、有空調裝置的餐廳、飯館,按GB16153《飯館(餐廳)衛生標準》要求,提供經營場所環境有關衛生檢測報告。
(十三)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所交材料除圖紙外均要求A4紙打印或用鋼筆書寫,逐份加蓋公章或法人、負責人章,按次序裝訂,一式三份;凡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并加蓋單位公章或法人(負責人)印章。
如申請書或申請書附表內容和其它申請資料內容重復的,可不提供其它申請資料,或者不填申請書附表中相應內容。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收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時,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衛生許可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 申請事項不屬于衛生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給予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在5日內應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如該食品衛生許可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等技術審查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中注明技術審查所需時間。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予以受理的申請按照《食品衛生法》及其配套規章、標準、規范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 對提供的申請書、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
(二) 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選址、布局、環境衛生狀況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三) 衛生設施、生產設備、工具、容器配備及其質量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四) 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和食品衛生負責人或食品衛生管理員設置情況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五)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六) 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要求進行的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結果。
(七) 對食品生產單位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1、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3、產品出廠檢驗設施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4、試制產品衛生質量和生產環境有關衛生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5、食品標識、標簽、說明書是否符合要求。
(八) 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單位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1、原輔材料、助劑、包裝材料以及試制產品質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要求;
2、生產過程以及產品標識、標簽、說明書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要求。
(九) 對食品經營單位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1、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經營場所環境有關衛生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九) 對食品經營單位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1、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經營場所環境有關衛生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十) 餐飲業和集體食堂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1、廚房面積、建筑結構、功能分區、加工專間的設置和涼鹵菜、海鮮等加工衛生條件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所用食品添加劑、洗滌劑、消毒劑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3、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主要原輔材料是否有索證登記制度;
4、經營場所環境有關衛生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5、對接辦集體宴席的餐飲單位和集體食堂,應按有關規定核定一次性最大供餐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