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進口農產品檢驗檢疫制度概況(三)
6、貨物的放行和處理
(1)如果經過檢驗檢疫,被確證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規定的貨物,出具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并通知海關對貨物予以放行;
(2)一旦確定檢驗檢疫結果不符合要求,口岸獸醫衛生檢疫處(P.I.F)將決定對本批貨物采取特殊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注銷出口國提供的本批貨物的檢驗檢疫證書,以防止本批貨物轉往歐盟其它成員國;對貨物采取退回原啟運港口或決定銷毀;
(3)對確定無衛生風險,但不適合人類食用的產品,建議可以轉向其他用途,如肉類等可用于加工寵物飼料等。
7、其它措施
(1)通過歐盟檢驗檢疫預警系統向所有成員國通報貨物的檢驗檢疫結果和采取相應措施的內容;
(2)對來自相同輸入國的同類產品至少10個批次的貨物采取暫扣、推遲放行和做進一步實驗室分析的強化檢驗檢疫措施;
(3)在遇有重大動物疫情,如禽流感等,意大利衛生部可單獨簽署政府命令,對入境貨物采取強化檢疫措施。
四、對來自歐盟成員國的動物源產品和活動物的檢驗檢疫
由歐盟成員國輸入的動物源產品(食品和其它用途產品)和活動物的衛生檢驗檢疫,由獨立于意大利衛生部的設在歐盟各成員國的歐盟獸醫衛生檢疫辦公室(UVAC)執行。
歐盟獸醫衛生檢疫辦公室(UVAC)主要負責與成員國的同類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溝通,采取“互助性檢驗檢疫(Mutua Assistenza)”工作模式,以確保歐盟確定的檢驗檢疫法規、畜牧獸醫技術法規和食品安全法規能得到充分地貫徹與執行。在意大利UVAC的另一重要職能是向各大區、省衛生機構(ASL)提供咨詢服務、通報動物疫情。
1、歐盟成員國內部進行活動物和動物源性產品的貿易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歐盟獸醫衛生檢疫辦公室(UVAC)進行注冊登記;
(2)每一批交易活動物和產品在入境口岸進行備案登記;
(3)無條件地向UVAC和ASL提供貨物來源、飼養與生產流程、防疫流程等技術細節;
(4)對于不遵守上述規定,UVAC將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2、檢驗檢疫程序
(1)成員國間活動物以及動物源性產品的檢驗檢疫程序相對比較簡單,主要基于各成員國UVAC和輸出國獸醫機構提供的檢驗檢疫文件、證明等的形式審查;活動物的感官檢查等;
(2)對于交易量比較大的產品與活動物進行抽樣,當懷疑可能存在安全風險時,推遲產品交易并等待進一步的檢驗結果;
(3)如果檢驗結果出現問題,則對同類動物和產品進行5個批次的連續監控;
(4)通過歐盟檢驗檢疫預警系統向所有成員國通報活動物貨物的檢驗檢疫結果和采取相應措施的內容。
五、對來自非歐盟國家的植物源性速凍食品的檢驗檢疫
植物源性速凍食品是包括意大利在內的歐盟國家市場需求量較大的產品(有關情況可參考我處調研報告),但目前我國只有兩家速凍蔬菜、食用菌產品生產企業在意大利衛生部登記備案。
1、植物源性速凍食品檢驗檢疫法律依據
意大利對從非歐盟國家進口速凍食品管理、檢驗檢疫等遵照:
-1992年1月27日頒布的第110號法律
-1992年4月27日頒布的第21號政令
-1995年9月25日頒布的第493號政令
2、產品準入條件
根據1992年1月27日頒布的第110號法律第10條規定,向意大利出口速凍食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產品必須符合歐盟確定的質量與衛生安全標準;
(2)產品必須來自意大利衛生部認可并在意大利港口、機場和陸路邊境檢驗檢疫處(USMA)備案登記的生產企業;
(3)USMA將首先核對貨物來源生產企業的備案登記情況、產品標簽標識和出口國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書,然后對產品進行檢驗。
3、檢驗檢疫項目和檢疫檢驗程序
檢驗檢疫項目和檢疫檢驗程序植物源性產品相同。
六、中國農產品在意大利受阻情況分析
近兩年來,中國出口意大利農產品在意大利口岸受阻,為維護我生產和出口企業利益和中國農產品形象,我處就受阻農產品進行了調查并與意大利政府部門和檢驗檢疫部門進行了交涉。從總體上來看,涉及中國農產品受阻的原因主要是檢驗檢疫問題,其中也不乏意大利為我農產品設置壁壘等因素。
1、焦亞.陶羅港中國豬肉和雞肉被扣及退回處理
2005年底意大利焦亞.陶羅港口獸醫衛生檢疫處(P.I.F)先后分兩批查扣了中國企業準備經該港口轉口烏克蘭、摩爾多瓦和其它東歐國家的共計69個集裝箱,總重量達1792噸的冷凍豬肉和雞肉,使企業蒙受經濟損失。事發40天后,我處接商務部公平貿易局指示后立即與意大利衛生部和焦亞.達烏港口海關當局進行了交涉,要求意方允許中國貨物轉往摩爾多瓦等國。意大利焦亞.陶羅港口獸醫衛生檢疫處解釋的查扣原因是:第一,當時處于禽流感防疫敏感時期,歐盟已經通知各成員國采取強化檢疫措施;其次是第二批查扣的52個集裝箱豬肉和雞肉有些貨柜無官方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明。意大利焦亞.陶羅港口獸醫衛生檢疫處提出若我方補充有關檢驗檢疫證明后,貨物可退回原啟運港口。當我處準備繼續交涉要求意方允許中國貨物轉往摩爾多瓦等國時,意方稱,摩爾多瓦等國拒絕接受這批貨物。我處立即傳真商務部公平貿易局,請國內有關部門和企業提出貨物的處理意見,但后來得到的消息是這些貨物涉及國內多家企業,各企業對貨物的處理沒有統一的意見。意大利衛生部在今年出版的“2005年口岸獸醫衛生檢疫處(P.I.F)年度工作報告”中指出,對這些貨物的查扣和退回原出發地主要原因是“有許多調查證據顯示,這批貨物很可能通過偽造檢驗檢疫證明以走私渠道進入歐盟市場”。總之,此次中國產品在意大利受阻一方面反映出意大利對我產品人為設置障礙;另外一方面反映出我出口企業缺乏應有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與國內有關管理部門和駐外經商參處及時有效溝通;導致在處理此事中處于被動局面。建議今后應充分關注類似事情,國內各有關部門、駐外經商參處以及出口企業應該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加強有關信息收集和反饋,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減少企業損失。
2、中國出口花生在意大利受阻原因分析
(1)2005年我國輸意花生仁因在包裝中使用脫氧劑分別在意大利焦亞.陶羅和那波里港口被拒絕通關,做退貨處理并通過歐盟委員會發布2005AHY通報。意大利港口、機場和陸路邊境檢驗檢疫處(USMA)認為我方違反了意大利L。283/62ART.7、1992年1月頒布的Decreto Legislativo 27法令和2003年6月頒布的第181號法令(Decreto Legislativo )。根據我處交涉和了解到的問題主要是我企業未對在包裝中使用的脫氧劑袋進行標識,意大利檢驗檢疫處(USMA)以不清楚袋中物質為理由拒絕通關。意大利衛生部致函我處要求國內提供詳細的脫氧劑的有關資料。按規定,脫氧劑等不能直接與食品接觸。
(2)2006年10月26日意大利拉維那檢驗檢疫處(USMA)在我輸意的16噸帶殼花生中抽檢發現黃曲霉毒素B1和總黃曲霉毒素含量超過歐盟規定的最高限量,因此拒絕對貨物放行,該批花生最后轉售給波黑。意方提供的檢驗報告分別為:樣品1(黃曲霉毒素B1=0.6meg/kg;總黃曲霉毒素=1.8meg/kg),樣品2(黃曲霉毒素B1≤0.4meg/kg;總黃曲霉毒素≤1.6meg/kg),樣品3(黃曲霉毒素B1=4.7meg/kg;總黃曲霉毒素=6.6meg/kg),樣品1和樣品2中黃曲霉毒素B1和總黃曲霉毒素含量低于限量,但第3個樣品中黃曲霉毒素B1和總黃曲霉毒素含量高于限量。我國有關檢驗檢疫部門提供的檢測報告顯示,該批花生中黃曲霉毒素B1和總黃曲霉毒素含量完全低于歐盟規定的限量。從中可以反映出樣品分析和采樣方法等很多因素會對分析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缺乏第三方仲裁檢驗機制將是我國農產品出口的一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