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進口農產品檢驗檢疫制度概況(二)
5、檢驗檢疫程序
(1)進口商必須按照規定提供該批貨物的由出口國提供的檢驗檢疫報告,意大利港口、機場和陸路邊境檢驗檢疫處(USMA:Uffici di Sanità Marittima, Aerea e di Confine)將根據所提供的檢驗報告,視情況抽檢一項或幾項指標。對于有些類別的貨物,則根據情況設定幾項關鍵指標,例如核桃、意大利確定的主要檢測項目有:殺蟲劑殘留、黃曲霉素、重金屬(鉛和鎘)。上述指標同樣適用于花生以及其它干果產品,黃曲霉毒素都是必檢指標。
(2)根據不同貨物和來源國,一般抽檢率不低于5%(批次抽樣檢查),一般規定檢驗檢疫工作在一周內完成。但如果檢測比較繁瑣的項目,將視實驗室的工作進度而定。
(3)對于懷疑一項或幾項指標超出規定范圍的批次樣品,同一批次樣品的抽樣檢測率不得低于3%。
(4)對于來自特定國家的特定貨物(如中國的花生等),黃曲霉毒素的抽樣檢測率可以達到5%,甚至100%。
(5)有時意大利衛生部還臨時頒布部令(由意大利衛生部部長簽署),對一些商品進行重點檢測和采取限制通關的措施;或根據歐盟的指令對一些貨物進行重點監測與控制。如,2006年8月,自美國進口的非轉基因長粒大米的樣品中檢測到拜爾公司開發的轉基因大米LL601的轉基因蛋白痕跡,歐盟決定采取措施嚴格檢測自美國進口的大米。歐盟要求今后自美國進口長粒大米必須有一家專業實驗室出具的不含LL601成分的證明,并要求所有成員國在貨物入關時嚴格檢查。同時,歐盟還要求對現在市場中銷售的美國大米進行檢測,歐盟將在2006年底對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重新評估。
(6)對于經過USMA抽樣檢測并確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規定的商品,USMA為進口商出具進口許可證明,海關根據上述文件予以貨物放行。
(7)對于經過USMA抽樣檢測并確認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規定的商品,USMA將對貨物的處理提出意見,作退貨或銷毀處理。
三、對來自歐盟國家的動物源性產品的檢驗檢疫
1、如前所述,由非歐盟國家輸入的動物源性產品和活動物的衛生檢驗檢疫,由隸屬于意大利衛生部的設在各口岸的獸醫衛生檢疫處(P.I.F: Posti di Ispezione Frontaliere)具體負責執行;各口岸檢驗檢疫的整體協調管理由意大利衛生部負責;其法律依據是97/78/CE歐盟指令和97/79/CE歐盟指令以及2000年1月25日意大利政府令。
2、所有來自非歐盟國家的動物源性產品必須符合歐盟確定的衛生與安全規定。
3、生產、出口企業和進口商的責任與義務
(1)出口企業及進口商須遵守輸入目的國的檢驗檢疫規定和必須履行歐盟規定的檢驗檢疫程序;
(2)每批貨物都要提供出口國的官方檢驗檢疫證明;
(3)貨物必須來自經過歐盟獸醫部門實地考察生產流程,獲準向歐盟成員國的企業出口,食品深加工企業還要通過有關質量、安全認證,如HACCP、ISO9000等認證。企業名單在各口岸獸醫衛生檢疫處(P.I.F)備案。
(4)出口企業及進口商須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口岸之前,向口岸獸醫衛生檢疫處(P.I.F)通告。
4、檢驗檢疫指標(指動物產品,不包括活動物)
(1)化學污染物:抗生素、抗菌藥、驅蟲劑等獸藥殘留,重金屬(鉛、汞、鎘)和霉菌毒素;
(2)激素殘留;
(3)微生物學指標:肝炎病毒、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霍亂菌培養,寄生蟲卵檢測;
(4)飼料添加劑檢測;
(5)DNA檢測(主要用于鑒定動物蛋白粉中是否摻入不同來源的動物蛋白)。
5、檢驗檢疫程序
(1)例行檢驗檢疫,此項包括對貨物的感官檢驗、對出口國提供的檢驗檢疫證明的形式審查、對產品標簽標識的符合程度的審查;
(2)實驗室微生物學檢驗,主要對動物源性食品,如肉類、蛋類、深加工制品、水產品和用于飼料加工的動物蛋白粉中的沙門氏菌進行培養檢驗;
(3)實驗室化學檢測,主要針對動物源性食品、深加工制品、水產品和用于飼料加工的動物蛋白粉中的重金屬含量、食品添加劑成分、抗生素殘留等進行檢測分析;
(4)系統性強化檢驗檢疫,一般根據貨物的種類、來源國、有關動物疫情(如禽流感等)或根據歐盟以及國家政府臨時指令,確定綜合系統性檢驗檢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