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三)
2007-05-12 16:26
食品法規
第四章 標簽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 申請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的樣稿。
第六十八條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輔料、功效成份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量與食用方法、規格、保質期、貯藏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六十九條 保健食品產品名稱應當科學、規范,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有關規定,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品牌名后應當加“牌”字或“TM”標志,如品牌名為注冊商標的,可不加“牌”字或“TM”標志,但應當在商標的右上角標注®。
第七十條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不得與藥品的通用名稱重名。
第七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的標準和規定以及產品申報資料和樣品檢驗的情況,對包裝標簽、說明書樣稿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