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產品標簽標示內容規范
2007-05-12 16:11
食品法規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7月2日就實施《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骨粉通用技術條件》等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有關問題發出通知,要求各生產企業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產品標簽的標示內容。
這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分別是GB10767-1997《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骨粉通用技術標準》和GB10765-1997《嬰幼兒乳粉配方1》、GB10766-1997《嬰幼兒配方乳粉II、III》。
在產品標簽必須標示的內容方面,通知要求嬰幼兒配方粉的標簽必須標注以下的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熱量,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凈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食用方法、儲存方法,適宜人群。嬰兒配方粉標簽上還應標明“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適宜O至12個月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粉,須標明“6個月以上嬰兒使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較大嬰兒配方粉,須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進口嬰幼兒配方粉的標簽,可不標注“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標準號”,但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關于嬰幼兒配方粉的產品名稱,通知規定,凡依據《通用技術標準條件》生產的產品,以乳粉為主要原料的產品,其名稱應命名為“嬰幼兒配方乳(或奶)粉”、嬰兒(或較大嬰兒)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兒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為主要原料的產品,應命名為“嬰幼兒配方豆粉”、“嬰兒(或較大嬰兒)配方豆粉”或幼兒配方豆粉”。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I》或《嬰兒配方乳粉II、III》生產的產品,準確的產品名稱應是“嬰兒配方乳粉I”或“嬰兒配方乳粉II、III”。
對營養成分標示值允許的偏差和標示最低值或最高值,通知也做了明確規定。
通知還規定,企業必須在產品標簽上標示執行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依據《通用技術條件》生產的產品,還應同時標明“嬰兒配方粉類”或“較大嬰兒和配方粉類”,如GB10767(嬰兒配方粉類)”。
通知指出,生產企業也可執行企業標準,但不得低于相應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并應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這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分別是GB10767-1997《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骨粉通用技術標準》和GB10765-1997《嬰幼兒乳粉配方1》、GB10766-1997《嬰幼兒配方乳粉II、III》。
在產品標簽必須標示的內容方面,通知要求嬰幼兒配方粉的標簽必須標注以下的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熱量,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凈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食用方法、儲存方法,適宜人群。嬰兒配方粉標簽上還應標明“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適宜O至12個月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粉,須標明“6個月以上嬰兒使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較大嬰兒配方粉,須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進口嬰幼兒配方粉的標簽,可不標注“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標準號”,但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關于嬰幼兒配方粉的產品名稱,通知規定,凡依據《通用技術標準條件》生產的產品,以乳粉為主要原料的產品,其名稱應命名為“嬰幼兒配方乳(或奶)粉”、嬰兒(或較大嬰兒)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兒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為主要原料的產品,應命名為“嬰幼兒配方豆粉”、“嬰兒(或較大嬰兒)配方豆粉”或幼兒配方豆粉”。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I》或《嬰兒配方乳粉II、III》生產的產品,準確的產品名稱應是“嬰兒配方乳粉I”或“嬰兒配方乳粉II、III”。
對營養成分標示值允許的偏差和標示最低值或最高值,通知也做了明確規定。
通知還規定,企業必須在產品標簽上標示執行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依據《通用技術條件》生產的產品,還應同時標明“嬰兒配方粉類”或“較大嬰兒和配方粉類”,如GB10767(嬰兒配方粉類)”。
通知指出,生產企業也可執行企業標準,但不得低于相應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并應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