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預包裝蜂蜜制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3-17 14:09
食品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日,中國蜂產品協會致函我司,反映一些企業在執行總局《關于檢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產企業執行標準情況嚴防摻雜使假行為的通知》(國質檢執函[2005]854號)第三部分關于標注蜂蜜制品產品名稱“……必須在產品包裝的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漢字醒目科學標注蜂蜜含量……”的規定精神時,遇到了一些實際問題。經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農輕地方部同意,現就這一規定精神使用文字和字號的要求修正通知如下,請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指導企業科學、準確標注蜂蜜含量。
一、標注蜂蜜含量,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和百分比(%)符號表示,如“含XX%蜂蜜(蜜)”或“含蜂蜜(蜜)XX%”。“XX%”是指蜂蜜(蜜)占蜂蜜制品的質量分數。
二、表示蜂蜜含量的數字、符號、文字可以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但高度不得小于《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4.8規定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高度。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執法督查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