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進行審核換證的通告
200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2004)開始生效,新標準較原標準GB7718-1994、GB13432-1994有較大變化。2005年10月1日以前按舊標準審核簽發的證書已不符合新標準的要求,需要按新標準要求換證。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換證范圍:
于2005年9月30日以前頒發的,不是以綠色為底、審核證書號以J打頭的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均需要換證。
二、換證申請材料
1、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原件1份;
2、經銷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符合新標準要求的標簽樣張7份及原標簽的翻譯件2份,并在樣張上加蓋申請單位印章、在左上角注明原申請書編號;
4、經簽字蓋章的食品標簽審核申請書3份(申請書編號同原證書),并在備注欄中標明“換證”;
5、修改說明表1份。如果按照新標準對原標簽進行了修改應詳細填寫修改說明表,列明修改的內容。
三、材料提交與審核換證
申請人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申請辦理進口食品標簽審核換證: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更換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2、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國家質檢總局食品標簽審核受理大廳申請辦理更換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四、換證費用
換證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五、期限
受理換證工作從即日開始,截止到2006年5月1日。2006年6月1日起需持新版證書報檢,舊版證書同時廢止。各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原標簽與標準嚴重不符的,可責成進口食品經銷商立即辦理換證。
六、新證書的領取
1、申請人在申請受理機構領取新證書。
2、領取證書時應提交加蓋受理機構印章的申請書及兩份舊證書。
申請人在申請食品標簽審核前,應關注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的更新內容,如新版《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10344-2004)將于2006年10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建議申請人按照新法規、標準修訂的有關內容標注標簽,避免再次換證。
總局進出口食品標簽辦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