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門”糾紛不斷
背景新聞
近日,北京市的李先生將北京旺市百利商業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其原因是李先生在被告所屬超市購買的營養液中含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藥品“冬蟲夏草”。在訴狀中,李先生要求退還貨款525元,并對其進行10倍賠償。
李先生的代理人稱,2009年8月30日,李先生在旺市百利超市五棵松店購買了5盒“烏雞蟲草”營養液,服用之后便感覺身體不舒服,后來發現該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含有“冬蟲夏草”。對此,旺市百利公司的代理人稱,他們已盡到審查義務,即使構成違約,李先生也沒有理由討要10倍賠償。
這已不是食品陷入中藥“添加門”的第一起糾紛了,在此之前,就有涼茶品牌王老吉因添加中藥材“夏枯草”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質疑。杭州、重慶都曾有消費者因為飲用王老吉涼茶后出現不適而起訴王老吉生產商的,但最終都被駁回。后衛生部在其網站上發布了《關于王老吉涼茶有關情況的說明》,對王老吉的原料備案過程進行了解釋,并稱王老吉涼茶是“依法備案和銷售的產品”。
官方的回應讓消費者稍得寬慰,但也有人認為,《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如果夏枯草確實可以藥食兩用,衛生部應該盡快將其添加到相應的目錄中,賦予其新的“合法身份”,而不應以個案的方式做出“說明”。
據相關報道整理
說法一、“全民皆醫”背后顯危險
郭敬波(鄭州大學法律碩士):中醫藥無疑可以稱得上是我國的“國粹”,特別是中藥所具有的預防、保健和對慢性病、老年病的調理作用,不但使其在臨床上得到了廣泛應用,在食品、飲料、洗浴等方面也都得到了充分的開發和使用。但其間也暴露出來一些中藥使用之亂象,特別是在“偏方治大病”的民間中醫理念下,一些民間偏方、驗方被口口相傳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造就了“全民皆醫”的局面。
前幾年曾經發生過這樣一起案子,河南省鄧州市退休干部張某的妻子患膽結石癥,雖多方治療仍不能根除。張某在翻看一本雜志時,無意間看到一則專治膽結石的“小驗方”。張某立即趕到當地一家藥店按該方購買了五劑中藥。當晚,其妻服下一碗中藥便出現中毒癥狀,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該藥方劑不但超量使用有毒中藥火硝和硼砂,并且用藥方法違反兩種藥物僅入丸、散或化水分次服用的原則,其中還含有使用有配伍禁忌之藥品組方。
一般人往往認為,中藥的毒性要小于西藥,其實這種觀念是錯誤的。中藥的毒副作用也可以引起較強的人體不良反應,包括過敏反應和消化、呼吸、心血管、造血、泌尿系統等的損害。據臨床統計,中藥引起的肝損害甚至已超過了抗生素類藥物所致的肝損害。規范的炮制可減輕或消除藥物的毒性、烈性,減輕或消除藥物的不良反應,尤其一些含有毒性成分的藥物,在用藥前必須經過嚴格規范的炮制。
在非正當的傳播方式下,中藥的藥用效果被放大,毒副作用卻被忽視,比如許多人都知道人參具有滋補藥效,卻不知如果長期大劑量服用,可引起造血系統損害的不良反應甚至導致死亡。
我國對中醫、中藥師設定了嚴格的職業準入制度,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說法二、食品添加中藥更需嚴“把脈”
康志軍(鄭州大學法律碩士):在醫院,中藥房藥師的職責,絕不只是“按方抓藥”,而是要對中醫師開出的處方進行審查,即所謂的“審方”。如果審查出醫生開出的處方存在中藥配伍禁忌,或超過劑量可能引起中藥藥源性損害的話,中藥師有權將處方退回,讓醫師修改。
對于在食品中添加中藥來說,顯然缺少了這道必要的關口。很多添加中藥的食品、飲品,是生化專業的人員研發出來的,其研發的目的及追求的效果在于食品的風味、色澤、口感等,而所謂的“保健功能”只是對所含中藥藥效的生硬“移植”,比如菊花藥性具有散風清熱等功能,含有菊花的食品上就會被貫之以散風清熱的保健功效。
中藥多采用復方,講究君、臣、佐、使,藥物歸經,辨證論治,而對于添加中藥的食品或飲品來說,所采用的正交試驗等方法,也只是為追求色、香、味的搭配進行配比,并不是中醫所謂的“辨證論治”。
中醫講究個性化診治,即使是同一種病也因癥而異,而對于添加中藥的食品或者飲品來說,似乎永遠是“老少皆宜”、“誰喝都管用”。事實上,市場上最常見的涼茶類飲料很多都是由清熱解毒的中草藥制成,這些中草藥偏寒性,并非人人都適宜喝,尤其是脾胃虛寒的人、老人、小孩、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等。即使是健康人,過度飲用這些涼茶類飲料,也會誘發胃腸道疾病。
對于中藥藥理作用不太清楚的食品添加中藥研配者和一般消費者來說,使用中藥安全性的把握主要是依靠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食藥兩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名錄。2002年,衛生部曾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附加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以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而事實上,這些名單只是從中藥藥性常規而言的,比如“人參”也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之列,但大量食用仍然可能引起機體損害。
說法三、保護中藥配方導致“告知義務”盲區?
丁海驤(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檢察官):
是藥三分毒。基于中藥的毒性而對消費者可能造成的侵襲,消費者得到充分的告知,才是其正確選擇中藥或者含中藥制品的關鍵。
這幾年在醫療領域,“告知義務”被廣泛提及,因醫生違反“告知義務”而引起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而對于不屬醫療領域的食品生產企業來說,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分。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也應當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然而,關于中藥毒副作用方面的告知義務,即便是在醫療界做的也是非常欠缺。比如在中成藥的說明書上,藥品生產廠家不完整列出藥物組成,使醫師和藥師無從得知這種中成藥所含成分是否和其他藥物有配伍禁忌。最為嚴重的是,中成藥說明書中很少提及不良反應及禁忌證,有人調查了56份中成藥說明書,其中只有3份有不良反應說明,僅占5.35%,只有2份有禁忌證說明。而對于含中藥添加成分的食品,則幾乎看不到副作用或者注意事項的說明。
中藥配方知識產權是有關生產企業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擋箭牌”。《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處方組成、工藝制法,在保護期內由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和有關藥品經營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保密,不得公開。”中藥配方知識產權與消費者知情權的沖突,成了含中藥產品毒副作用被消費者知情的“瓶頸”。長期的“暗箱操作”與“單方面宣傳”,導致消費者對中藥只知其用而不知其害,才會出現“因補傷身”這樣適得其反的事情。北京的李先生只是服用營養液后“身體不舒服”,相對于那些中藥對機體造成器質性損害的后果來說,有點微不足道,但李先生的情況又一次敲響了中藥安全使用的警鐘。從這方面說,本次訴訟的意義已在勝敗之外了。
我國是中醫、中藥的發源地,講究“藥食同源”,在食品中添加中藥不能一棍子打死,而應該很好地發揚。但是我們也應該對專屬的人群、不同的病患、特定的體質進行細分,更應該在中藥使用上盡全面的、通俗的、真實的告知義務,還消費者知情與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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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職業打假人劉殿林購買了廣東加多寶飲料公司生產的“王老吉”涼茶,他認為飲料含有中藥“夏枯草”違法,將加多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10元、增賠貨款10元;被告停止生產、銷售“王老吉”涼茶。劉殿林承認飲用“王老吉”涼茶后沒有任何不適,但他說,根據《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藥物。雖然法律同時規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可以加入食品,但衛生部開出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沒有“夏枯草”。
2005年3月16日,此案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加多寶公司答辯指出,在古今任何一部藥典中,“夏枯草”都是無毒的,在我國嶺南地區、港澳地區,包括東南亞地區的涼茶飲品中,都有“夏枯草”成分,這是婦孺皆知的事實。“夏枯草”應該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衛生部的名單注明為“第一批”名單,所以并非不在名單上的物品就不能加入食品。他們認為,劉殿林自稱職業打假人,卻沒將打假矛頭指向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廠家,而是向生產傳統食品飲品的守法經營的廠家發難,增加訴累,是在利用打假惡意訴訟。
2009年5月14日,對于王老吉的“夏枯草事件”,衛生部給予明確回應,并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關于王老吉涼茶有關情況的說明》,說明中對王老吉的原料備案做出了解釋,稱王老吉涼茶是“依法備案和銷售的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