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炭不屬于可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
竹炭由于可以具有吸附性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用于除臭及凈化水質、空氣等,近幾年來,一些“竹炭食品”開始進入我們的視野,從竹炭花生、竹炭面包到竹炭饅頭,這究竟是竹炭功能的延伸應用還是商家的一種宣傳噱頭?有關專家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其實人體本身可以將體內毒素排出,正常情況下無需刻意排毒。竹炭雖有一定吸附性,但其能否應用于食品中目前尚有待商榷,而且其所宣稱的吸附人體內毒素的功效并不可信,建議消費者盡量不要選購竹炭食品。
竹炭不屬于可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
董金獅介紹,所謂竹炭食品,就是在食品中添加一定量的食用竹炭粉。一種物質加入食品中,主要是通過三種途徑,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加工助劑。以竹炭花生為例,花生才是食品原料。而在目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目錄中,也并未將竹炭作為食品添加劑,因此,竹炭也不可能以食品添加劑的身份進入食品。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在國家審批通過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之外,如果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了目錄之外的添加劑,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并備案后,方可使用,但在目前備案通過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也并不包含竹炭。另外,所謂食品添加助劑,實際上是食品加工工藝中需要的物質,即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會使用到的物質,但這類物質并不能包含在最終的產品中,因此,從任何一種成分的角度考慮,竹炭都不適用于食品。
楊文嬌也表示,如果作為食品原料,要有一定的營養價值,提供人體所需的營養成分,竹炭顯然不具備。如果作為食品助劑,一般都是加工工藝需要,在成品中需要去除,或盡量低殘留,而竹炭食品中,一般只是與其他原料按一定比例添加,顯然也不是食品助劑。因此,按照目前的食品法規,竹炭不屬于可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
記者在衛生部網站上查找關于“竹炭能否作為食品原料或添加劑問題”的復函,稱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并補充說明《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規定植物炭黑可作為著色劑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麥粉制品、糕點、餅干生產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但應在制成最終產品前除去,這也就意味著在加工工藝中使用的竹炭并不應包含在最終產品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