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保健酒賠償消費者十倍之多
衢州的吳先生在海寧買了瓶黃金酒款待老鄉,不料喝了一半,竟發現酒已過期。吳先生帶著酒找到商家,要求10倍賠償,商家卻覺得吳先生借機敲詐。吳先生遂投訴到消保部門。昨天上午,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在消保人員的調解下,吳先生最終獲賠1800元。
前不久,在海寧長安務工的吳先生為款待老鄉,在一家店里,以148元的價格買了瓶黃金保健酒。
“來來來……”“喝喝喝……”老鄉對飲,十分開心。不一會兒,這瓶黃金保健酒就被吳先生和老鄉喝去一半。但就在吳先生拿起酒瓶準備為老鄉再次倒酒時,一眼瞥見,這瓶酒的生產日期 2010年2月,保質期為24個月。
“現在是2013年5月,這瓶酒早已過期……”想到這里,吳先生的臉色霎時變了。他略作沉思,就和老鄉拎著未喝完的酒,來到賣酒的副食店與店主交涉,要求店主按酒價的10倍進行賠償。
對于吳先生10倍索賠的要求,店主給予拒絕,吳先生遂將這家副食店投訴到海寧市消保委長安消保分會。長安消保分會工作人員當場對保健酒的生產日期進行了檢查,確定酒已過期,遂對雙方作了耐心細致的調解和法律宣傳,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商家同意向消費者一次性賠償1800元。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因其不符合食品標準,屬于《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禁止銷售的食品。”長安消保分會工作人員表示,“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才適用10倍的賠償,經營者往往以不知情為借口而拒絕賠償,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已明確,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可視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所以吳先生仍可按有關規定,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長安消保分會工作人員希望此起案例——能給銷售食品的商家提個醒:一定要看好所售商品的保質期,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