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葡萄酒被訴賠償只因未貼中文標簽
北京晨報訊 (記者 顏斐)董女士從某商貿中心購買的23瓶進口葡萄酒均未貼中文標簽,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返還
北京晨報訊 (記者 顏斐)董女士從某商貿中心購買的23瓶進口葡萄酒均未貼中文標簽,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貨款并十倍賠償。近日,經通州法院調解,董女士獲賠5萬元。
今年7月,董女士在通州某商貿中心購買了10瓶新西蘭進口白葡萄酒、7瓶新西蘭進口紅葡萄酒及6瓶法國進口紅葡萄酒,共花費9000余元。后她發現上述葡萄酒沒有中文標簽,未標注中文名稱、配料表、貯存條件、食品添加劑信息、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以及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也沒有正確標示凈含量和酒精度。部分葡萄酒還沒有標注生產日期。董女士認為,購物中心出售的上述產品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于禁止進口和銷售的食品,而購物中心作為銷售商未履行法定的審查驗明義務,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為此,董女士起訴要求購物中心退還貨款并賠償損失9萬余元。被告某商貿中心辯稱,其出售的葡萄酒質量合格,同意退還貨款,但不同意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同時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被告未盡到審查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董女士獲賠5萬元。
作者:顏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