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裕集團擁有“解百納”商標
解百納知識產權案大事記
2002年,張裕獲準注冊解百納商標。
2002年,中糧酒業、中糧長城、王朝、威龍4四家企業分別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解百納商標注冊申請。
2008年5月,商評委裁定,駁回中糧酒業、中糧長城、王朝、威龍4四家企業向商評委提出的撤銷解百納商標注冊申請,維持解百納商標注冊。
2008年6月,中糧酒業、中糧長城、王朝、威龍4四家企業對商評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一審期間,經人民法院準許,威龍公司撤回了對商評委的起訴。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商評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無不當,不支持原告“爭議商標屬不當注冊”的訴訟請求。但雙方當事人均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商評委實體裁決結果的證據,據此,商評委應當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做出裁定。
2010年1月,原告企業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0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爭議各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下,分別達成調解協議,張裕集團擁有“解百納”商標,張裕集團許可長城、王朝、威龍三家企業使用“解百納”商標,其它葡萄酒企業(包括進口洋葡萄酒)使用“解百納”商標均屬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