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金沙回沙酒”商標仍合法有效
202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訴貴州金沙安底斗酒酒業有限公司、貴州金沙古酒酒業有限公司金沙古沙商標侵犯金沙回沙商標民事訴訟再審案件中裁決,貴州金沙安
202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訴貴州金沙安底斗酒酒業有限公司、貴州金沙古酒酒業有限公司“金沙古沙”商標侵犯“金沙回沙”商標民事訴訟再審案件中裁決,貴州金沙安底斗酒酒業有限公司、貴州金沙古酒酒業有限公司公司使用金沙古沙商標構成對金沙回沙商標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2023)最高法民申1514號)認為:金沙窖酒公司在2010年、 2014年先后在第33類燒酒等商品上獲準注冊第6538871號和第11743372號兩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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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8871號商標

第11743372號商標
涉案兩商標至今仍為合法有效商標,依法應予保護。“金沙回沙酒”作為白酒商標已經與金沙窖酒公司產生穩定聯系,在白酒行業內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金沙回沙酒”作為白酒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已經明顯高于“金沙”作為縣名及“回沙”作為釀酒特定環節的通用表述的知名度。
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將進一步聚焦品牌保護,加大維權力度,有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