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總局要求從源頭保障白酒質量安全
為進一步提升白酒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質量安全整體水平,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完善長效監管機制,督促企業切實保障白酒質量安全,促進白酒行業持續健康發展。食藥總局作出要求:嚴格落實白酒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從源頭保障白酒質量安全
(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生產許可條件組織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白酒生產許可有關規定和條件組織生產,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規定。在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前提下,進行生產許可的延續、變更、注銷等。不準倒賣、出租、出借白酒生產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產許可證。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修訂工作已啟動,明確將控制塑化劑指標等新問題列入審查細則,從原輔料到生產過程全環節質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審查細則修訂發布后,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換證時,必須遵照執行。
(二)切實控制白酒中塑化劑污染。企業要切實承擔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劑污染控制工作:一是繼續排查整改。根據本企業生產實際,切實排查原因,特別是整改后產品仍檢出塑化劑的,必須進一步查明來源,全面徹底整改,不留隱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劑的管道、容器、包裝物等接觸酒。二是嚴把原料關。自產原酒的企業,應加強原輔材料中塑化劑的檢測和控制;外購原酒的企業,所采購原酒的塑化劑含量要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三是嚴格生產過程監管。結合生產加工全過程,評估所有可能導致溶出塑化劑的因素,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劑對白酒的污染。四是加強成品控制。企業要確保出廠成品中塑化劑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一旦發現成品中的塑化劑高于風險評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立即停產整頓,繼續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三)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企業要切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原輔料采購、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質量安全問題可追溯。加強對原輔料和成品在貯存、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嚴禁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購進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標準,嚴禁把甲醇當作食用酒精生產加工白酒。
(四)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特別是不準違法違規使用甜蜜素、安賽蜜、糖精鈉等食品添加劑;采用固態法生產的,不準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劑勾兌生產白酒。
(五)加強白酒出廠檢驗。企業要嚴格白酒出廠檢驗,落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嚴格按照白酒強制性標準和企業明示標準,進行產品出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確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企業不具備氰化物自檢能力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企業一旦發現產品中出現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標不合格的,要立即停產、徹查原因、召回產品,并向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六)嚴格規范白酒標簽。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標準規定,標注白酒標識。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以固態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能僅標注為高粱、小麥等。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不準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
(七)建立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人。企業要建立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或者授權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全權負責白酒質量安全,并以書面文件形式授權其對白酒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承擔白酒原輔料使用、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和產品出廠簽字放行責任,確保白酒質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