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囊類食品目前仍處于“灰色地帶”
據媒體報道和相關信息顯示,有打假者通過各種途徑搜集膠囊類食品的“非法”證據,同時在市場上大量購買“非法產品”,然后向廠家索取巨額賠償。如果廠家給的錢達到“預期”,就選擇“私了”,拿錢走人。如果遇到比較“牛”而不肯就范的廠商,則直接打官司。目前,在各地的基層法院,受理的此類索賠官司絕非個案。

某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擁有多個靈芝類保健食品批準文號。該企業同時生產多個品牌的“食用菌膠囊”。食用菌膠囊的生產曾經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實行分段監管模式,衛生部門不再履行食品安全環節監管職能。食用菌膠囊未取得保健食品文號,也未標示保健功能,按理當列入普通食品范疇實施監管。按照當時國家相關部門協商達成的意見,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的各類衛生許可,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該企業繼續生產食用菌膠囊。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卻遭遇“續證無門”。
職業打假者盯住的就是此類企業《衛生許可證》到期后生產的產品。打假者認為,這些產品涉假,理應對消費者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膠囊類食品生產企業則認為,其生產行為曾經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行政部門非法定理由不得撤銷。食品安全法實施后,《食品生產許可證》實際就是《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換證”與延續而已。相關監管部門既然未對衛生許可證屆滿企業作出撤銷、注銷決定,又無相關部門作出延續決定,企業則將其“視為準予延續”。對此種情形,基層監管部門常常處于兩難境地,似乎不能簡單認定企業行為違法。
2007年11月21日,國家質檢總局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膠囊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范圍的請示》復函(質檢食監函〔2007〕155號):“同意將食品加工企業正在申辦‘健字號’的膠囊、口服液、片劑、沖劑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發證范圍。”
國家質檢總局還在回復中指出,膠囊、口服液、片劑、沖劑等其名稱、形態、食用方法極易使消費者造成保健品或藥品誤導的產品,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普通食品,該類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發證范圍,衛生部已有批復按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此復函作出時,食品安全法尚未頒布,當時食品生產監管依據主要還是食品衛生法,并由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許可。已經獲得衛生許可而沒有被“納入市場準入發證”的膠囊類食品,在市場銷售并未受阻。
2013年9月29日,國家食藥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三司曾經起草《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并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在這份“公告”的征求意見稿中,對處理膠囊類食品問題作了明確界定:“使用片劑、膠囊、口服液、沖劑、丸劑等形態,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產品,不納入食品生產許可(QS標志)范圍。對聲稱保健功能的上述產品,須獲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方可生產和銷售。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經營和進口未獲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上述產品;2014年1月1日前已生產或進口的上述產品允許銷售至保質期結束。”上述“公告”盡管至今未見正式公布,但也至少說明了膠囊類食品的“客觀存在”,同時還提出了后續處理措施。
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藥總局頒布《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局令第16號),具體列出了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包括糧食加工品等30類,但未明確這些類別產品的“排除性形態”,沒有明確食品不可以加工成片劑或者膠囊以及其他形態。比如,將一種調味品制成“速溶片劑”,既方便發揮其調味功能,還有利于“定量添加”,作為監管部門,如果不批準調味品以此種形態出現,就必須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并且理由必須充分。
2015年12月9日,國家食藥總局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該“修訂草案”第七十八條指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標簽不得標注定量食用、每日規定食用量。”從這個 “修訂草案”條款看,希望明確膠囊類食品的“歸屬”,即歸入保健食品范疇,但未能明確提出。“修訂草案”至今亦未出臺。
今年6月19日,國家食藥總局辦公廳發出“關于加強膠囊劑產品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監〔2016〕86號),要求藥用膠囊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有合法資質的藥品、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有制劑配制資質的醫療機構。膠囊劑藥品、食品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用膠囊批準文號的企業采購產品。從這個文件的內容不難看出,在食藥總局層面,仍然認為還存在具有合法資質的膠囊劑食品生產企業。而如果依據此前相關監管部門的一些意見,最遲在2013年5月31日之后(按照《食品衛生法》實施的最后一天獲得衛生許可4年有效期計算),就不存在“合法膠囊類食品企業”了。
膠囊類食品目前仍然處于“灰色地帶”,游走于法律的邊緣。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已經實施快一年了,對膠囊類食品何去何從,是時候給個說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