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肥料上注冊“吉百利”會不會誤導?
“吉百利”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并提起行政訴訟,主要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吉百利代理人認為,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應該對吉百利是否是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原告代理人:“吉百利”商標具有極強顯著性、在中國經過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具有極高聲譽和知名度、影響力,應作為馳名商標受到應有的擴大保護。
而商標評審委員會代理人卻認為,沒有這個必要。
被告代理人:主要是本案08年已經認定了,并且采取必要認定原則,所以不可能每個案子都認定,也是為了提高案件的審理效率。
吉百利提出,第三人長沙高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化肥、肥料上注冊的商標也是“吉百利”三個漢字,消費者看到了會認為這個商品與原告“吉百利”有關系,按照法律規定應該不予注冊。
原告代理人:明顯是復制原告已經在中國注冊的“吉百利”馳名商標,其指定使用在與原告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勢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完全符合商標法十三條二款的情形,不應核準注冊。
而商標評審委員會卻認為,巧克力糖果,與化肥肥料是相差甚遠的兩類商品。
被告代理人:爭議商標是在化肥肥料上,與巧克力糖果相差甚遠,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也不會損害“吉百利”的利益。
原告代理人對此持不同觀點,他們已經因為服裝、飲料注冊“吉百利”打過官司。
原告代理人:這就很奇怪,因為馳名商標保護的宗旨就是為了打擊非法注冊在別的類別上的搭便車傍名牌的情況,你如果認為商品不類似或行業差別太遠,就不對馳名商標進行審查,反而很奇怪。
焦點二,將“吉百利”注冊在化肥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字號權”
吉百利強調,在第三人注冊商標之前,“吉百利”已經在中國市場很久了,可以看做老字號,享有“在先字號權”,法律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原告代理人:在被訴的裁定中,被告一方面肯定原告的字號權是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權利,并肯定“吉百利”在被異議商標注冊之前已經使用,另一方面卻以農業肥料行業與巧克力行業相差甚遠為由,不給原告“在先字號權”予以保護,是與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本意相矛盾的。
第三人長沙高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代理人認為,巧克力糖果和化肥肥料兩類商品功能、銷售渠道和針對的消費者完全不同,不存在誤導消費者,談不上搭便車。
第三人:搭便車,搭的是便車,還是會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從消費的角度來講,確實可能會認為是你的,那時候才給予保護。“聯想”如果看到洗衣機,你可能會想是不是他的,但是看到化肥是“聯想”,你肯定不會以為是聯想生產的。不會跨到那去的。
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對于案件結果,我們將進一步關注。但是目前,很多知名企業采取了產品多元化戰略,到底如何判斷在不同類商品上注冊所謂馳名商標的行為?怎樣才算誤導公眾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秘書長李明德教授認為,那要看這個商標到底馳名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注冊在不同類的商品上會淡化商標的影響。
李明德:反淡化就是看它跨多少類,跟這個商標的馳名度相關系,現實生活中,“長城”,什么潤滑劑、干紅;比如中華牙膏、中華香煙,誰都不會覺得它有什么問題。商標局的注冊有一個產品分類表,比如一方面是飛機大炮,另一方面是糖果,絕對不會有問題。吉百利主張自己的權利,那就看它到底有多大商譽,以至于“吉百利”三個字只能用在糖果上,飛機大炮也不能用,洗潔凈也不能用,化肥也不能用,鋼鐵也不能用,它有沒有大到這種地步。
